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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犯罪行为的结构和特点不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单一危害行为和复杂危害行为。
1、单一危害行为的行为犯的既遂
首先,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类行为犯的既遂,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成立既遂形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它们主要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抗税罪,猥亵儿童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搜查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坏军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盗窃、侮辱尸体罪,赌博罪,妨害作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窝藏、包庇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战时造谣惑众罪,遗弃武器装备罪等。
2、复杂危害行为的行为犯的既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规定有少数复杂危害行为的行为犯,而且复杂危害行为基本上是由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组成。一般来说,这类行为犯的既遂应以复杂危害行为均已实行为标志。如果行为人只是实行了手段行为,而尚未着手于目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最充分地实现犯罪的构成要件件。最为典型的是那些聚众型行为的行为犯。
综上所述,行为犯与危险犯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行为犯又分为单一危害的行为犯和复杂危害行为的行为犯。危险犯在行为犯的基础上,还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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