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转让协议,引发了一场追讨欠款的法律较量。案外人原债权人与被告公司签订某合同,出租器材后,经核算被告公司应付租金106,471.5元。随后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A,被告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仍有70,471.5元未付。被告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为唯一股东,原告催讨无果后委托赵治国律师提起诉讼。
赵治国律师自2002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是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经验丰富。接手案件后,他迅速展开工作。首先,审查债权转让的有效性,他核实了原债权人与原告之间的情况说明,确认转让意思表示真实、债权内容明确。由于债务人失联,律师在起诉后通过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完成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法院认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接着,赵律师依据合同及签收单据精确计算欠款金额。他依据某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以及某器材启用单和某器材停用单,分段计算出实际租赁天数及对应租金总额为103,675元,扣除已付的36,000元,得出欠付租金67,675元,法院采纳了该计算方式。
同时,赵律师调取被告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B未到庭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B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赵律师协助法庭完成缺席审理程序,确保判决效力不受影响。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法院调整起算时间,赵律师尊重法院裁量权,未提出异议。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债权人与被告公司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被告公司欠付租金67,675元,被告B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告公司给付原告租赁费67,675元及利息,被告B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由两被告连带负担。
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在另一起同类纠纷中,法院虽也认定债权转让有效,但在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认定上,因债权人未充分举证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未支持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而在本案中,赵律师通过调取工商登记信息等方式,成功让法院支持了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
在这起案件中,赵治国律师展现出了清晰的办案逻辑。面对债权转让通知难题,他灵活运用诉讼方式完成通知;在计算欠款金额时,以合同和签收单据为依据,确保计算准确;对于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积极举证争取法院支持。这些操作逻辑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