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小于注册资本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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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认购资本小于注册资本是合法的,认购资本与注册资本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在进行正常的商业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对认购资本进行确定,既可以大于注册资本也可以小于注册资本,具体情况需要双方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来认定。
认购小于注册资本合法吗?

一、认购小于注册资本合法吗?

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认购资本又称实收资本。举个例子:比如注册资金50万,首批认缴30万即为实收资本,这30万即股东认购资本。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

二、 认购资本的司法解释

认缴资本又称发行资本,是公司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即股东同意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认购下来的股本总额。这个概念是《公司法》提到的股东对本人所应缴纳的全部股本的承诺和认可,但是他和实缴股本是两个概念。认缴资本可能等于注册资本,也可能小于注册资本。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应一次全部认足,因此,认缴资本一般等于注册资本。但股东在全部认足资本后,可以分期缴纳股款。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一般不要求注册资本都能得到发行,所以它小于注册资本。

三、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

1)认购资本所反映的是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注册资本则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的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

2)认购资本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

3)认购资本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而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认购资本的确定一般是在商业并购或者股权转移等情况进行时产生的,但根据实际情况,在正常的商业模式下,其认购资本的确定一般是基于公司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进行的,如果实际运营状态不好,那么认购资本肯定不高,需要结合实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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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行为的主体上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只能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即股东、股东代表、股东代理、董事会及成员等,非以上主体不构成犯罪。
2、从行为主观方面上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在申报过程中,因工作上的失误或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误而造成公司的虚假设立,而这些证明文件又非申请者有意提供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3、从行为对象上区分。构成本罪,必须针对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即必须是虚报注册资本。否则不构成犯罪。
4、从行为实施的手段上区分。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是通过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来实现的,而这些欺骗手段均指向注册资本。因此,如果行为人并未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而为的,就不构成犯罪。
5、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定罪情节。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才以犯罪论处。虚报注册资本是结果犯罪,即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登记手续,是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否则,即使采取了欺骗手段,但未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同时,行为人虽然采取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报注册资本数额也巨大,但并未取得公司登记,也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对于“数额巨大”、“严重后果”和“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否同时具备才构成犯罪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采取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但公司成立后未从事经营活动或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无危害后果的,不按犯罪论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对于数额巨大、又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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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即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我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具备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前提条件的同时,只要具备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其他严重情节中的一个情节的,就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并追究其责任。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的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而后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且不包括单位。
2、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前罪的主观内容是欺骗公司登记机关,骗取公司登记。后罪则是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
3、行为方式不同。前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后罪则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产。
4、定罪的情节不同.
前罪的定罪情节是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后罪的定罪情节只是数额较大。
5、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是公司登记的管理秩和诚实信用原则后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6、处罚标准不同。
(三)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界限
1、罪名构成形式不同。前罪是单一罪名;后罪是选择性罪名。
2、主体不同。前罪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后罪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
3、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前罪是指行为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后罪是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
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前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后罪的行为既可发生在公司在立之前,也可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
5、欺诈的对象不同。前罪的欺诈对象是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后罪的欺诈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或认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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