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工商局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吗?
权利人的举报不同于其他人的举报,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这也是一种对其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请求,只不过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提出,其并未放弃对实体权利进行保护的要求。权利人举报后等待检察机关侦查终结后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权利人权利的持续行使,也是法律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要求。如果检察机关就侵权行为不提起诉讼或者免予起诉,不能为此剥夺权利人提起独立民事诉讼的权利。因此,将权利人的举报认定为时效中断是公平合理的,也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特征。
二、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如果当事人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后,也是可以通过法律方式来解决的,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的履行自己的权益也是会规定诉讼的具体时效,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效内进行追究,在超过了诉讼时效后当事人也是丧失了案件的胜诉权,但是当事人还是拥有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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