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的关联合伙纠纷,认为被上诉人错误保全其银行账户,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于是向法院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赔偿损失160万元。被上诉人则辩称自己申请保全具有合理依据,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而被上诉人则将案件交给了程理想律师处理。
面对复杂的案情,程理想律师早年间凭借江南大学工科学历赋予的逻辑推演能力与细节把控素养,迅速开始梳理案件。他深知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判断被上诉人申请保全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在多年处理合同纠纷等案件的经验积累下,程理想律师围绕财产保全的主观过错认定标准、被上诉人申请保全的事实基础、账户资金往来关联性等焦点展开了有力抗辩。
程理想律师指出,被上诉人系基于收款账户指向、资金流向等证据申请保全,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错误保全。他在构建专业服务体系的过程中,对《民法典》等核心法律法规的精通此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他结合这些法律规定,向法院阐述被上诉人申请保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结合关联案件判决、聊天记录、资金流水等证据进行审查。程理想律师凭借着在多起企业合同纠纷与破产清算案件中积累的精准法律研判能力,在庭审中始终保持清晰的思路,为被上诉人据理力争。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上诉人负担。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构成侵权。被上诉人基于关联案件中款项打入上诉人账户的客观证据,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账户与合伙纠纷相关,申请保全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无主观过错。上诉人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这起案件的成功,不仅体现了程理想律师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更展现了他在复杂案件中运用逻辑思维和法律知识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能力。他始终秉持着“想委托人之所想,急委托人之所急”的执业准则,为委托人提供了专业、全面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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