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杂的涉案房屋历史承租变更材料,拉开了这场共有纠纷案件的序幕。上海市黄浦区某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款达人民币9,274,798.27元。原告童某认为自己及子女家庭应为共同居住人,要求分得一半补偿款,被告童某、沈某、童某共同委托李晶律师代理此案。
接案后第1天,李晶便开始详细梳理涉案房屋的历史承租变更材料、户籍变动记录、居住情况以及原告家庭曾获得的福利分房证据。她多次前往相关部门,调取原告配偶曾获得单位福利分房的资料,以及涉案房屋的居住证明。接案第3天,李晶仔细研究这些证据,发现被告童某于2006年经合法程序变更为承租人,而原告从未提出异议;原告配偶曾于1983年、1995年两次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并于1997年购买公房产权,属于享受过住房福利;原告家庭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同住人条件。
庭审前,李晶反复模拟庭审情况,预测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并准备好相应的反驳证据。庭审中,李晶向法庭指出上述关键事实,强调被告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他处无福利住房,应当多分补偿款。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童某及其子诸某虽户籍在册且曾居住,但无证据表明其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仍符合同住人条件,各分得164万元;原告之媳梅某、孙女诸某虽户籍在册,但无证据证明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补偿款;被告童某、沈某、童某均符合同住人条件,且长期居住,他处无福利住房,酌情多分,共同分得5,994,798.27元(约占总补偿款的64.6%)。
结案后,李晶在笔记本上记了一句话:“证据是胜诉的关键,每一个细节都不能放过。”这次经历让李晶在后续处理类似的征收补偿案件时,更加注重对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尤其是对当事人居住情况和福利分房情况的调查。同时,她也更加熟悉了此类案件的庭审流程和辩论技巧,能够更加从容地应对各种复杂的情况。李晶作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事务中心(上海站)负责人,凭借这次案件积累的经验,在民商事领域尤其是征收补偿纠纷方面,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