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3月17日,桂林某有限公司诉俸X1、张X、俸X2、俸X3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二审立案。二审期间,上诉人桂林某有限公司提交了信件截图及通话录音,此为案件走向的关键证据。该组证据拟证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及该厅工作人员均回复其代理人何小艳,确认国家和自治区没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企业对2015年1月1日后死亡的参保人员发放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何小艳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功底扎实,自2008年开始执业,承办案件数百起,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处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时,她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敏锐地捕捉到法律规定的关键差异。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广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的桂劳社发〔2009〕90号通知,认为四原告系俸X4的直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公司应支付救济费。然而,何小艳经过深入的法律检索和分析,指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不发给死者生前被供养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俸X4于2019年1月2日死亡,按照桂人社发〔2015〕3号文件规定,公司不用支付被上诉人救济费。何小艳的这一论证逻辑,抓住了案件的核心法律适用问题。她的专业背景使得她能够准确把握不同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和适用范围,为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在程序方面,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未按法律规定变更主审法官,未听取当事人意见,将依职权收集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程序违法。何小艳经过分析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变更主办人,符合法律规定,且一审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材料系有关人员对政策的理解意见,未作为定案依据,一审对该证据材料未质证,不违反法律规定。这一分析体现了她对诉讼程序的熟悉和精准把控。
最终,法院支持了桂林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何小艳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对细节的精准把握和严谨的论证逻辑,成功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她在民商事与公司法领域的丰富经验,使得她在处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时能够游刃有余,展现出专业律师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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