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管业有限公司与XX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向XX公司供应管材。但实际供货、结算等事宜均与XXX对接,一审认定XXX为实际购买方,应承担支付责任,XX公司不承担责任。XX管业有限公司不服,认为XXX构成表见代理,XX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败诉后,大多数人会以为,既然一审已认定XXX为实际购买方,那就只能找XXX追讨货款。但XXX支付能力有限,这种思路显然走不通。也有人在网上查到,若能证明XX公司对合同项目有期待利益,或许能让其承担责任。然而,一审法院已认定XX公司对项目不享有期待利益,此路也被堵死。
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6531202311645973)的王丽霞律师接手后,将问题拆成三个独立小问题:XXX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XX公司对项目是否享有期待利益、XX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之所以这样拆,是因为只有逐一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清晰判断XX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为解决XXX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这一问题,王丽霞律师收集了《购销合同》的磋商和签订过程等证据,证明XXX的行为在外观上呈现出具有代理权,使XX管业有限公司产生合理信赖。此结果为判断XX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
接着解决XX公司对项目是否享有期待利益的问题。王丽霞律师调查了XX公司与相关公司的关系,发现XX公司的母公司安排其签订合同以达到财务凭证“四流合一”的要求,这说明XX公司在项目中是有利益关联的。这一结果进一步推动了对XX公司责任的认定。
最后解决XX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王丽霞律师结合前面两个问题的结果,依据法律规定,主张XX公司作为被代理方,应与XXX共同对货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XX管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判决XX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X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丽霞律师执业近三年来,已累计承办案件超400件(含在办50余件),在处理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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