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个原告企业,与被告宁夏某公司签订了厂区外委检修工程合同,完成检修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了争议。2024年10月16日,该企业找到简春华律师,委托其代理诉讼。当时的局面是,原告主张欠付工程款7305440.72元,要求支付款项及逾期违约金,还诉请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被告则辩称双方未完成正式结算、原告未足额开票,且股东已大部分实缴出资、公司具备偿债能力,拒绝原告诉求。
这案子的麻烦之处在于,双方对结算情况、股东出资情况等存在较大分歧,证据的收集和认定难度较大。被告不认可原告的工程款主张,且股东出资情况复杂,需要准确核实。
简律师接手后先让原告先后申请了劳务费用审计、工程造价鉴定。之后第三方机构出具了造价鉴定意见书。在庭审过程中,简律师协助原告提交多组证据并进行质证。法院依职权调取被告相关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后,简律师结合全部证据、鉴定意见及庭审陈述等情况,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提供有力支持。那几天他办公室的灯亮到很晚,材料铺了一桌子。简律师还结合合同约定、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股东出资信息等,适用相关法律进行精准分析。
后来,法院判决宁夏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支付检修款7305440.3元;以该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LPR支付2024年10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江苏某公司、宁夏某企业分别在未出资1500万元范围内,对宁夏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后来说,幸亏找了简律师,不然这钱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要回来。
还有个类似的案子。某自动化设备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就货款支付、质保金及履约保证金退还等问题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安装费16196678.83元等多项费用。简春华律师代理原告后,为其梳理证据、进行辩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退还部分保证金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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