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加班时间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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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全日制加班时间单位不需要支付加班费,职员在入职之前,若与单位签署的上班时间并非是白天,那么在入职之后,即使存在需要加班的情形,职员也是不可以请求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这是由于非全日制职员的上班时间并不是固定的。
非全日制加班时间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一、非全日制加班时间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非全日制加班时间单位不需要支付加班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特殊性就在于“灵活性”,即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形成相对宽松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形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可以选用口头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不确定性,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关系双重性甚至多重性,允许同一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各地规定,非全日制职工加班,是不执行基本法的,但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除外。

二、加班费的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正常情形下单位若是要求职员加班,是需要按照合同法或者是入职前签署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一定数额的加班费的,但是非全日制职员的性质比较特殊,故此其即使加班,也没有请求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权利,故此职员也不得以没有获得加班费为由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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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特殊性就在于“灵活性”,即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形成相对宽松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形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可以选用口头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不确定性,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关系双重性甚至多重性,允许同一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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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舅和企业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如果自愿加班,非全日制用工自愿加班,有加班费吗?
[律师回复]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自愿加班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费的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政府令第142号)第18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小时工资制。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北京市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中规定,调整后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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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徽、浙江、广东等省其他省市则未对此做出限制。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地方性规定的则应当按照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特别规定的.只要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则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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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快递员,我与速递公司签订每天工作3小时,每周工作7天,全年无休。我在公司国庆期间工作7天,公司拒绝支付我加班费,我想请问一下非全日制用工可加班不给加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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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曰制 用工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或者在非法定休假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应当支付加班费。 '(1) 全国统一的年节及纪念日假期是全体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假期,如果 安排非全日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五 一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国庆节三天、中秋节一天),同样应按照300% 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具体为无论是否超过约定的工作时间,只要在法定休 假日工作每工作1小时/都按其小时工资的300%的标准计算:加班费=小 时工资加班小时数 300% (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以上就是对非全日制用工可加班不给加班费吗?这个问题的回答,望采纳。
我朋友他是一个公司里面的临时工,而且他们也经常上下班加班但是工作的工资和以前还是一样,根本没有假,所以他打算了解一下非全日制加班时间限制有哪些工作对于这些加班定义?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非全日制用工下了定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
一、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的本质是一种用工形式,因此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民事雇佣关系;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劳动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在实践中,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家庭和个人雇工中的“小时工”,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家庭和个人雇佣的“小时工”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相对于全日制用工的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其特殊性就在于“灵活性”,即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形成相对宽松的劳动关系,具体包括:劳动合同形式不拘书面形式,允许达成口头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持续时间不确定性,合同双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关系双重性甚至多重性,可以允许同一劳动者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中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因此除了特别规定外,非全日制用工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和一般规定,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安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保护性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当然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内,作进一步的规定。 第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实质标准是: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以工作时间的长短作为界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标准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国际劳工组织和各国对具体时间的规定不尽相同。国际劳工组织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是:低于法定或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的就业形式。挪威规定,每星期工作时间不满37小时。美国、日本、瑞典、澳大利亚等国规定,每星期工作时间不满35小时。芬兰、马来西亚规定,每星期工作时间不满30小时。法国规定。每星期或者工作时间比法定工作时间少五分之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界定非全日制用工采用每周工作时间结合周工作时间的标准,即一般平均每日不超过四小时,同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同一单位中,如果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但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将构成一般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如果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超过了四小时,即使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也将构成一般的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这里的工作时间应理解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业务的需要偶尔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凡超出约定工作时间以外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为体现全日制用工的特点,禁止用人单位长期要求劳动者加班。有关非全日制用工中加班的问题,可由有关部门作出具体的规定。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将非全日制用工界定为“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五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三十小时的用工形式”。应该说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借鉴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意见》的规定,但在时间标准上要比《意见》中的标准严格,分别缩短了一小时和六小时。与各国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相比,劳动合同法确定的标准也是较严格的。这可以看出我国立法者对非全日制用工这个新事物首先是承认了,但比较谨慎,为防止为全日制用工对全日制用工造成冲击,因此规定的条件比较严格。 值得一提的是,从工作时间这个角度而言劳动关系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和正常用工外,不存在第三种情况,既没有一种劳动关系可以既不是正常用工,也不是非全日制用工。 第
三、非全日制用工中工资形式以小时计酬为主。所谓工资形式,是指工资分配所采用的具体方式,最基本的方式是: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是根据职工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来计算工资额的一种方式。计件工资是按照职工生产的合格产品数量或完成的工作量,根据企业内部确定计件工资单价,计算工资额的一种方式。计件工资主要适用一些生产型企业,在目标取向上与非全日制用工不一致,计件工资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一般是在企业生产任务饱满的情况下实施的,而非全日制用工一般适用于服务行业,工作任务不平均的情形。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不实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一般有四种具体计算标准: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和月工资制。鉴于非全日制用工具有临时性、工作时间短且灵活等特点,无论是实行日工资制、周工资制还是月工资制都存在一些客观障碍,容易产生纠纷,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中适合实行小时计酬方式。目前各地开始制定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制定的具体方法与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制定方法并不完全一致。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应以小时计酬。 因此,小时工不一定就是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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