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本案中,20XX年,AX与B某签订《建房包工合同》,由B某包工承接房屋建设工程。施工中双方多次调整方案、变更格局,B某中途退场。此前双方因工程款问题已诉讼,法院认定施工未严格按图。AX另行找人完成剩余工程,未验收便入住并办了产权证书。之后AX单方鉴定称房屋有质量问题,起诉B某要求承担修复费、租金损失等费用。被告B某委托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的张景文律师代理此案。
拥有8年执业经验的张景文律师接受委托后,充分发挥其精细化证据梳理能力,全面梳理案件脉络,调取关联案件裁判文书、合同、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庭审中,张景文律师紧扣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展开抗辩。首先,他举证证明施工变更系双方协商一致所致,并非被告单方违规,这一关键事实的锁定,从根源上否定了原告单方主张的“违规施工”说法。张景文律师在刑事辩护、各类合同纠纷等多领域都有丰富经验,在处理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同样展现出专业素养。
其次,张景文律师援引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原告未竣工验收便擅自使用房屋,依法丧失针对非地基、非主体结构的质量抗辩权。他精准把握建设工程领域专项法律规定,熟练运用司法解释中“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不得再就非主体、非地基部分主张质量异议”的核心规则,构建起完整、严密的抗辩逻辑。张景文律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各类诉讼案件超500件,对各类法律规则的运用十分娴熟。
再者,张景文律师论证原告诉求的修复费、租金损失无有效证据支撑,单方鉴定报告亦不具备合法效力,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针对原告单方委托出具的鉴定报告,他从取证程序、证据效力角度逐一驳斥,指出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有效削弱对方核心证据。
广东省佛山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另行找人完工并实际入住使用房屋,视为其认可现有工程状态。原告再以施工与图纸不符、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原告单方出具的鉴定报告不具备有效证明力,各项损失主张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在本案中,张景文律师展现出扎实的专业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案件标的额较大,原告主张的修复费、租金、鉴定费合计近XX万元,一旦败诉,当事人将承担大额经济赔偿,还会对个人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张景文律师作为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长期扎根中山法院、仲裁委办案,熟悉本地审判尺度、法官裁判思路,办案精准度高、胜诉率稳定。本次代理不仅帮助当事人彻底免除二十余万元的赔偿责任,规避了重大经济损失,也厘清了双方多年的工程纠纷,彻底化解当事人的诉讼困扰。此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全程耐心沟通案情、分析诉讼风险,让当事人清晰知晓案件走向,稳定当事人心态,全方位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与合法人身权益,用专业能力实现了案件全胜的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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