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为解决融资难题而陷入行贿泥潭并不鲜见。但行贿行为一旦被认定,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能否通过合法途径争取从轻处罚呢?胡雨薇律师代理的一起单位行贿案,给出了实战答案。
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许某。该公司中标青海省某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后,在项目融资过程中遭遇资金困难。为促成贷款审批,2015年,许某请托时任某银行青海省分行副行长王某在贷款审批及办理进度上提供帮助,并承诺事后感谢。在王某帮助下,某投资公司获得银行贷款15亿元。2017年底,许某与王某约定,王某从银行离职后入职某投资公司,并可获得“安置费”2000万元。截至2023年,某投资公司通过关联公司向王某实际支付1600万元。同年下半年,许某还请托时任某金融监管机构法规部副主任张某为同一项目的贷款事宜提供帮助,后某投资公司向张某提供的账户转款300万元,该款项最终转交张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及许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900万元,情节严重,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的核心论证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及许某的行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依法严惩。
胡雨薇律师则提出了以下辩护观点:
从宽情节争取:胡雨薇律师积极推动被告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许某全面配合调查,主动承认指控事实,并在庭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许某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已掌握的向王某行贿1600万元的事实,还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向张某行贿300万元的事实,经查证属实,被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悔罪表现体现:被告单位及许某在判决前主动预缴全部罚金,法院据此认定具有悔罪表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预缴罚金等行为,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分析:胡雨薇律师指出,被告单位行贿系因项目融资困难所迫,主观恶性不大。该项目已顺利完工,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公司曾参与多个大型项目建设,在纳税、就业等方面有积极贡献,请求从轻处罚。
仲裁/判决结果
青海省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许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许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单位及许某自愿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2025年,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单位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许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24年4月25日起至2026年10月24日止(留置及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驳回了检察机关其他加重处罚的请求。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单位行贿犯罪领域,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只要是为了企业发展,行贿是无奈之举,不会受到太严重的处罚。然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贿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制裁。本案确立了在单位行贿案件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未掌握的犯罪事实、预缴罚金等行为可以作为从轻处罚情节的裁判规则。
这对企业来说是一个警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融资等问题。一旦陷入行贿等犯罪困境,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胡雨薇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法律规定,积极推动认罪认罚程序,为被告单位争取坦白情节,通过预缴罚金体现悔罪态度,提出合理的从轻辩护意见,充分展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价值。在复杂的刑事犯罪案件中,专业律师的介入可以帮助当事人精准梳理案件脉络,挖掘案件核心辩点,制定周全适宜的辩护与维权方案,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胡雨薇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到位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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