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光脚开车违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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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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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规定光脚是不违法的但也没有说合法,只要被抓到也是会被评批教育的,穿什么鞋开车是公民所拥有的自由,但是光脚对开车也是有一定的危害性,从而也会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开车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法来进行驾驶,这样才不会让自己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光脚开车违法吗?

一、法律规定光脚开车违法吗?

《中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明确规定,“不允许穿拖鞋开车”。但是并没有明确要求不能光脚、赤足开车,因此“法无禁止即自由”或者说“法无禁止即允许”的原则,所以“光脚开车”从理论上讲,是不违法的。

当下有很多打擦边球的,如明明穿的拖鞋被检查时把拖鞋放在一边的,伪装赤脚开车的,这个公安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理!

二、《中国道路交通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 对6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1日折抵暂扣期限1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3、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4、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5、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8、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9、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10、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11、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12、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13、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4、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1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光脚开车是我国坚决不允行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极其对自己的安全不负责任,而且也会危害到他人的性命,在开车的时候一定要穿上舒适的鞋子,才能更好的驾驶车辆,所以,什么事情都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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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因为光脚开车被交警给拦下来了,说是要处罚。不知道在我国一般来说光脚开车违法吗?
[律师回复] 从法理上说,穿什么鞋开车以及穿不穿鞋开车都是属于公民私权利的范畴,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不危害公共安全,开车时怎样处理你的脚都是可以的,因此,下面我就从以上两方面来具体论证一下光脚开车是否合法的问题,以及现实生活中的交警处理情况:
一、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道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二)项明确规定,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因此,穿拖鞋开车是违法的,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禁止光脚开车,因此,根据私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或者说“法无禁止即允许”的原则,光脚开车是不违法的。
二、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光脚开车与穿鞋开车较大的区别在于力度控制上没有那么自如,而且由于没有鞋子进行缓冲,开始可能还比较自如,甚至很畅快,但时间一长,必然会使脚底肌肉疲劳,减弱甚至失去对踏板的力量反馈的感知,尤其是手动挡的车,双脚在三踏板间的辗转腾挪相当频繁,很容易对脚底产生损伤,再加上脚底出汗的影响,很容易带来操作失误。因此,现代判例认为光脚开车在一定程度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
然而,光脚开车虽不被法律所禁止,但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的各种的具体的细微的情况,比如开车抽烟,开车插耳机听歌,开车看车载视频,开车摸奶,开车吃东西等等,况且,道路交通条例多少与社会有点脱节,因此,这个问题应从法理层面进行分析。光脚开车多少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哪怕它很小,但一但涉及公共安全,就不是小事了。所以生活中碰到光脚开车的,交警普遍都会扣分,罚款。一般给的理由都是不文明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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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女人的耳光脚踢是什么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男子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情节恶劣的。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犯罪嫌疑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被打女人伤情鉴定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不满足1,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满足1,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女人伤情鉴定为轻微伤的(明显不构成轻伤及以上的,可以不做伤情鉴定)或者女人不要求伤情鉴定,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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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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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足1,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满足1,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女人伤情鉴定为轻微伤的(明显不构成轻伤及以上的,可以不做伤情鉴定)或者女人不要求伤情鉴定,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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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从法理上说,穿什么鞋开车以及穿不穿鞋开车都是属于公民私权利的范畴,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不危害公共安全,开车时怎样处理你的脚都是可以的,因此,下面我就从以上两方面来具体论证一下光脚开车是否合法的问题,以及现实生活中的交警处理情况:
一、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道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二)项明确规定,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因此,穿拖鞋开车是违法的,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禁止光脚开车,因此,根据私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或者说“法无禁止即允许”的原则,光脚开车是不违法的。
二、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光脚开车与穿鞋开车较大的区别在于力度控制上没有那么自如,而且由于没有鞋子进行缓冲,开始可能还比较自如,甚至很畅快,但时间一长,必然会使脚底肌肉疲劳,减弱甚至失去对踏板的力量反馈的感知,尤其是手动挡的车,双脚在三踏板间的辗转腾挪相当频繁,很容易对脚底产生损伤,再加上脚底出汗的影响,很容易带来操作失误。因此,现代判例认为光脚开车在一定程度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
然而,光脚开车虽不被法律所禁止,但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的各种的具体的细微的情况,比如开车抽烟,开车插耳机听歌,开车看车载视频,开车摸奶,开车吃东西等等,况且,道路交通条例多少与社会有点脱节,因此,这个问题应从法理层面进行分析。光脚开车多少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哪怕它很小,但一但涉及公共安全,就不是小事了。光脚开车怎么处罚所以生活中碰到光脚开车的,交警普遍都会扣分,罚款。一般给的理由都是不文明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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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压伤脚算故意伤害吗
不一定,如果是故意为之,并且进行伤情鉴定后属于轻伤或轻伤以上的,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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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男人打女人耳光脚踢是不是构成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男子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情节恶劣的。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犯罪嫌疑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被打女人伤情鉴定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不满足1,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满足1,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女人伤情鉴定为轻微伤的(明显不构成轻伤及以上的,可以不做伤情鉴定)或者女人不要求伤情鉴定,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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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被打,女生被耳光脚踢,算不算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男子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情节恶劣的。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犯罪嫌疑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被打女人伤情鉴定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不满足1,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满足1,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女人伤情鉴定为轻微伤的(明显不构成轻伤及以上的,可以不做伤情鉴定)或者女人不要求伤情鉴定,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电子曝光违停扣分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利用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对违法驾驶人处20-200元罚款。
2、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处20-200元罚款。
3、机动车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的,处100元罚款,记3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扩展资料:
违章办理方法:
1、交通违章处理中心现场办理。出示相关的证件办理交通违章,在工作人员的电脑上能查看3张违章现场的照片,以确认违章事实。
2、邮政代办交通违章。一种是车主到邮政营业厅办理,需要带上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以及违法通知书或相关的违章信息,手续费25元。另一种方式是在11185服务热线登记车主信息,然后邮政会派人上门收集相关资料办理,费用方面每笔30元。
3、12580手机支付办理。中国移动的车主可通过登记车主资料,包括车牌号码、行驶证号、车架号等信息,成为中国移动的签约客户。2日后,系统就能为车主开通电话代缴功能,届时车主致电12580,客服人员会与车主确认相关的违章信息,然后会转入一个语音系统,车主可依照提示输入银联卡的账号密码,实现电话支付缴纳违章罚金,可即时办理完成,每一笔违章收取20元手续费。
4、公安交警信息网办理。登录交警信息服务网,页面中间有交通违法网上查询的链接,输入车牌号码等相关资料后,就能够查询车主车辆的交通违章信息,并可以通过选择上门服务或者网上支付的方式办理违章处理,本地违章每宗收取25元手续费,本地车主省内违章收取每宗40元手续费。
5、橙牛违章管家、车轮查违章等A。专业便捷的违章处理应用,无需输入验证码,对接全国300个城市交管局官方数据,支持多车辆异地查询,新规违章主动提醒,永久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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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晚开车,该如何使用灯光?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会车时,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内不能使用远光灯;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窄桥、窄路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能使用远光灯;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能使用远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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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楼顶搭建阳光房违法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通俗的说法是,在小区里面,除了住户自己的房屋外,其他地方要是没有特殊约定的都算全体业主的。但是,有些业主看着小区顶楼平时也没人用,特别是住在顶层的人,就想着在上面加盖阳光房。加盖了阳光房后,通常加盖人会以此主张所有权,那么之后还有其他想要利用顶楼的时候就没得用,而且,这种行为本身就在侵害小区业主的利益。
住宅小区顶楼阳台顶属于公共区域,按规定,业主只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属于个人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住宅小区的顶楼阳台属于公共区域。
在小区顶楼加盖阳光房是侵害业主利益的事,同时在小区顶楼擅自加盖阳光房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如建筑物、构筑物在开工建设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属违法建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小区顶楼违规搭建阳光房,可找当地城管部门投诉处理。一般而言,能够对小区顶楼违建行为作出处理的部门,有城管、房管、建设、规划等部门,而在实践中,通常主要由城管部门处理相关事宜。
另外,需要注意的就是小区顶楼的归谁的问题,按照规定,楼顶应是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而不仅是顶层住户共有的。
在此问题上需注意三点:
1、楼顶空间属于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顶层业主不能专有使用,除非经过整栋楼全体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2、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不得与个别物业买受人(一般是顶层买受人)约定楼顶的专有使用权,如果约定了,该部分内容无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在通常情况下属于业主所有,包括专有和共有,只有尚未出售的空置房才归开发商所有,因此,开发商无权单独处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楼顶空间。
3、有权决定楼顶空间如何使用的,只有整栋楼的全体业主。
最后,除了不能在小区顶楼加盖阳光房,实际中业主们也不能觊觎这个空位,随意使用,若是被随意使用了,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建议业主们可以联合起来收集足够的证据找个专业的律师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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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玩手机是否违法
开车玩手机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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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违法建阳光房怎么投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通俗的说法是,在小区里面,除了住户自己的房屋外,其他地方要是没有特殊约定的都算全体业主的。但是,有些业主看着小区顶楼平时也没人用,特别是住在顶层的人,就想着在上面加盖阳光房。加盖了阳光房后,通常加盖人会以此主张所有权,那么之后还有其他想要利用顶楼的时候就没得用,而且,这种行为本身就在侵害小区业主的利益。 住宅小区顶楼阳台顶属于公共区域,按规定,业主只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属于个人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住宅小区的顶楼阳台属于公共区域。 在小区顶楼加盖阳光房是侵害业主利益的事,同时在小区顶楼擅自加盖阳光房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如建筑物、构筑物在开工建设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属违法建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小区顶楼违规搭建阳光房,可找当地城管部门投诉处理。一般而言,能够对小区顶楼违建行为作出处理的部门,有城管、房管、建设、规划等部门,而在实践中,通常主要由城管部门处理相关事宜。 另外,需要注意的就是小区顶楼的归谁的问题,按照规定,楼顶应是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而不仅是顶层住户共有的。 在此问题上需注意三点: 1、楼顶空间属于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顶层业主不能专有使用,除非经过整栋楼全体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2、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不得与个别物业买受人(一般是顶层买受人)约定楼顶的专有使用权,如果约定了,该部分内容无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在通常情况下属于业主所有,包括专有和共有,只有尚未出售的空置房才归开发商所有,因此,开发商无权单独处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楼顶空间。 3、有权决定楼顶空间如何使用的,只有整栋楼的全体业主。 最后,除了不能在小区顶楼加盖阳光房,实际中业主们也不能觊觎这个空位,随意使用,若是被随意使用了,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建议业主们可以联合起来收集足够的证据找个专业的律师向提讼。
顶楼加盖阳光房,违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按照通俗的说法是,在小区里面,除了住户自己的房屋外,其他地方要是没有特殊约定的都算全体业主的。但是,有些业主看着小区顶楼平时也没人用,特别是住在顶层的人,就想着在上面加盖阳光房。加盖了阳光房后,通常加盖人会以此主张所有权,那么之后还有其他想要利用顶楼的时候就没得用,而且,这种行为本身就在侵害小区业主的利益。 住宅小区顶楼阳台顶属于公共区域,按规定,业主只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属于个人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住宅小区的顶楼阳台属于公共区域。 在小区顶楼加盖阳光房是侵害业主利益的事,同时在小区顶楼擅自加盖阳光房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如建筑物、构筑物在开工建设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属违法建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小区顶楼违规搭建阳光房,可找当地城管部门投诉处理。一般而言,能够对小区顶楼违建行为作出处理的部门,有城管、房管、建设、规划等部门,而在实践中,通常主要由城管部门处理相关事宜。 另外,需要注意的就是小区顶楼的归谁的问题,按照规定,楼顶应是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而不仅是顶层住户共有的。 在此问题上需注意三点: 1、楼顶空间属于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顶层业主不能专有使用,除非经过整栋楼全体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2、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不得与个别物业买受人(一般是顶层买受人)约定楼顶的专有使用权,如果约定了,该部分内容无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在通常情况下属于业主所有,包括专有和共有,只有尚未出售的空置房才归开发商所有,因此,开发商无权单独处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楼顶空间。 3、有权决定楼顶空间如何使用的,只有整栋楼的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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