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气氛紧张,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围绕着太原市小店区针织街18号富佳XX二期4幢3单元0202室的房屋归属与占用问题激烈争辩。这一场景,拉开了尹新星律师代理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序幕。
尹新星律师有着独特的职业经历,他曾是一名教师,后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转型成为一名执业律师,现任山西星与星律师事务所主任。多年来,他保持着将复杂问题讲清楚、关键风险看明白的习惯,致力于把当事人真正关心的事情落到实处。在法律实务中,他长期处理民商事争议、刑事辩护等各类案件,既重视法律规则,也兼顾商业逻辑与人情关系。
本案中,被上诉人邓X是山西XX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涉案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上诉人张XX则是邓X的企业客户,虽房屋登记在邓X名下,但张XX称是自己出资购买,且一直由其使用,房屋配套费用及物业费等也由他缴纳。此前,双方就房屋所有权确认问题已历经两级法院审理,张XX的诉求均被驳回。然而,张XX仍继续占有该房屋,这让邓X无法忍受,遂提起排除妨害诉讼。
一审法院依据邓X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认定邓X为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张XX无权占有,判决其搬离房屋。张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在另一起有关房屋的案件中,一审法院已认定部分购房款由邓X向其支付,为防止邓X私自处分财产,自己有权继续占有房屋。
尹新星律师在二审中为邓X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指出,张XX所称的法律文书所涉案件正在审理之中,并未发生最终的法律效力,且该案涉及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纠纷,而本案所涉的排除妨碍纠纷属于物权纠纷,两案诉讼标的并不一致,该判决结果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关系。
作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尹新星关注本地企业和个人在各类事务中的真实困境。他深知律师的价值不只是“打官司”,更要帮助客户提前识别风险、理清思路。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维护了邓X的合法权益。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合法有据,驳回了张X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尹新星律师以专业立身,以责任做事,以真诚待人。他在这起案件中的表现,不仅体现了他对法律规则的精准把握,更展现了他对当事人权益的切实维护,努力践行着做一名有温度、有判断、有解决问题能力的律师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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