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生活中,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本案中的原告XX就遭遇了劳动权益受损却难以获得赔偿的困境。
原告XX曾在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中务工,工作期间不幸受伤。事后,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产生了争议。原告XX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生效仲裁裁决,判令第三人公司向原告XX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七万余元。然而,仲裁裁决生效后,第三人公司却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
原告XX无奈之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通过线上线下查控系统全面排查,确认第三人公司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名下均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询企业工商档案得知,第三人公司注册资本总额高达一亿元,两名股东被告XX、被告B分别大额认缴公司出资,双方约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截至纠纷发生时,二名股东均未实际履行任何出资义务。同时,该公司因多起债务纠纷被诉讼、执行,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明显不具备债务清偿能力。
为挽回损失、实现合法债权,原告XX委托王军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王军律师是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0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还是重庆市律师协会彭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2023年被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学会聘为首席法律顾问专家。
王军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梳理案件全脉络,衔接工伤仲裁、法院执行、股东追责三大程序,明确在公司无财产执行、出资期限未届满的前提下,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向股东追责的核心维权思路,为当事人指明合法维权方向。
接着,王军律师全方位调查取证,夯实案件证据基础。他系统性收集整理全套关键证据,调取劳动仲裁裁决书、法院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佐证债权合法有效且公司无清偿能力;调取企业工商档案、股东出资信息、股权变更记录,固定两名股东认缴巨额出资、至今未实缴的核心事实。所有证据形成完整闭环,让案件事实清晰、主张有据。
在法律适用方面,王军律师精准适用法律规定,强化法律论证。他结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精准引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未实缴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条文。针对“出资期限未到是否需要出资”这一核心争议点,充分论证公司已丧失偿债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之外观,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之后,王军律师规范拟定诉讼文书,明确诉讼主张。他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严谨起草民事起诉状,精准列明两名股东的身份、认缴金额、责任范围,明确诉讼请求。同时预判对方抗辩观点,提前做好法律应对。
案件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阶段,被告XX、被告B及第三人公司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王军律师当庭完成举证、事实陈述、法律论证等全部诉讼环节,完整主张我方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结合全案证据、生效仲裁文书、执行裁定书、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全面审理认定。法院认为原告XX对第三人公司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债权合法有效,经强制执行程序确认,第三人公司已完全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被告XX、被告B作为公司登记股东,在认缴出资后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结合案件事实纠正连带责任主张,依法判令两名股东分别在各自未认缴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案涉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
本次诉讼成功打通“执行终本后向未实缴股东追责”的维权路径,原告XX的债权获得有效保障,案件取得圆满胜诉。王军律师不仅解决了本次纠纷,还向当事人释明后续款项执行的相关思路,实现了“一案解决、全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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