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里,借钱还钱本是理所当然的事,但有时候会出现复杂情况。比如张三借给李四一笔钱,还款期限到了,李四却不还钱。而李四对王五也有债权,可他却不积极去追讨。这时候张三就会想,自己能不能直接找王五要钱呢?这就涉及到债权人代位权的问题了。债权人代位权能让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那构成债权人代位权达成的条件到底是什么呢?下面就来详细说说。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也就是说,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合法的合同、侵权行为等产生的。比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按照约定应该支付货款,这就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这个债权必须已经到期。如果债权还没到约定的还款期限,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例如,甲和乙约定年底还款,在年底之前,甲一般不能行使代位权。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却不积极去行使。“怠于行使”通常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这样做。比如,丙欠丁一笔钱,丁又对戊有债权,丁明明有能力去起诉戊要求还款,却一直拖着不去,这就属于怠于行使债权。
三、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积极行使自己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就能够得到清偿。比如,甲对乙有债权,乙对丙有债权,乙怠于向丙追讨欠款,导致甲的债权无法收回,这种情况下甲就可能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债权是与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关的,不能被代位行使。例如,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款,就不能成为代位权的对象。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后,后续还可能面临一些问题。比如,代位权行使的范围是否合理,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如何处理,代位权行使后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变更等。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可能会引发新的纠纷。这时候不妨到律图咨询律师,律图平台上的律师都有合法的执业资质,能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夸大维权效果。他们会结合具体情况,帮你理清后续流程,保障你的合法权益,让你在处理债权问题时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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