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提到律师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是庭审现场的唇枪舌战,还是游走于指尖的细致追寻?在浙江的一起产品购销合同纠纷中,王超律师的经历更接近后者——当楚某公司以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尾款及提取货物的困境摆在面前时,他选择先全面梳理双方合同约定、微信沟通记录及生产交付情况。
2023年5月,启某公司与楚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楚某公司向启某公司定购1.0不锈钢啤酒瓶10000只,总价款120000元,合同约定材料为“外304”、“材料为0.7mm厚度”。楚某公司支付36000元定金后,启某公司按约完成了生产。然而,楚某公司却以“今年业绩不好”为由多次要求暂缓发货,此后又提出产品壁厚不足、重量不达标、未提供食品安全检测报告等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尾款及提取货物。启某公司多次沟通未果后,委托王超律师将楚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相应利息。
王超律师接受委托后,从三个层面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第一层面,厘清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楚某公司主张“材料为0.7mm”系指成品壁厚,而王超律师指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明确沟通的是“用多厚的料”“可以准备0.6的不锈钢材料了”,双方沟通的系原材料的厚度,而非成品的最终壁厚。第二层面,申请专业司法鉴定。为彻底堵住对方的质量异议,王超律师积极推动一审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案涉啤酒瓶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案涉产品符合国家标准GB4806.9-2016及合同关于“外304”及“材料为0.7mm厚度”的约定。第三层面,二审有力应对上诉。楚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成品壁厚不达标、重量不足等。王超律师在二审中逐一驳斥:合同未约定成品壁厚,鉴定结论及补充回复已确认0.7mm原材料加工后壁厚存在合理变化符合工艺;合同未约定产品重量,且启某公司提供的称重照片显示重量超过250克,楚某公司尚未提货的情况下主张重量不足缺乏依据;鉴定意见已确认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需另行提供检测报告。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楚某公司曾以“业绩不好”为由不发货,后以质量问题拒收,理由前后矛盾;双方微信记录中沟通的系材料厚度而非成品壁厚,一审认定正确;司法鉴定结论合法有效,产品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合同未约定产品重量,楚某公司尚未提货即主张重量不足,缺乏依据。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楚某公司支付启某公司货款82618元及利息损失,并提取案涉10000只不锈钢啤酒瓶;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楚某公司负担。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