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张的权利基础上讲,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应该首先确定原告主体及所主张的商标情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核:
(一)商标证登记的主体与本案的诉讼主体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原告主张商标专用权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是转让相关的转让材料是否具备,如果是许可则需要审查许可类型、地域以及许可权力等等;
(二)商标的有效期及类别,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定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且有期限的规定,尤其是商品类型应该充分重视,审核原告依据主张的商标与被诉侵权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类别,属于不属于同一类别,原告是否提交了涉案商标知名度的相关证据;
(三)涉案商标的有效性,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详细规定了商标不予注册的相关情况,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九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起商标无效的权利,因此面对原告的侵权诉讼,被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釜底抽薪,将涉案商标无效。
二、商标侵权的抗辩
从侵权角度的抗辩,是否侵权首先应该结合原告的诉状确定其主张的侵权方式(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以及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抗辩:
(一)从证据角度无法达到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这需要从证据的三性出发结合具体证据进行审查;
(二)非商标性使用抗辩,商标的作用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专用权的保护就在于保护该标识性,如果原告的使用行为并不属于商标性使用、无法产生标识作用,从商标作用、目的的角度讲并不构成侵权;
(三)在先使用抗辩,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如果被告的被诉商品标识使用时间早于原告所主张商标的注册时间,可以以在先使用为由来主张不侵权;
(四)混淆标准是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根本原则,即回归市场主体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判断是否会将涉案商标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标识产生混淆误认,需要结合具体商标,从字体、读音、习惯、大小、显著性等等角度进行综合抗辩。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侵权案件的起诉应当首先对公权的犯罪事实进行合法的认定,根据法律上规定的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来进行详细分析,如果存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则应当认定为犯罪事实既遂,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司法判决,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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