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公安怀疑贩毒怎么办
1、各地公安机关发现异地毒品犯罪线索的,必须及时向异地公安机关通报,重要情报线索同时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异地公安机关必须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提供线索的公安机关。
向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查询和提供相关毒品犯罪信息或资料的,应当通报简要案情和发出请求协作函;向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采取强制措施、扣押或者追缴与毒品犯罪活动有关的财物、证据的,应当通报案情和发出请求协作函,以及提供完备的法律文书并承担相应的法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侦办毒品案件,必须先报本省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同意,并由本省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向协作地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通报案情、交流意见,同时报公安部禁毒局备案。
在协作过程中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查扣的毒资及财产,由立案单位随案处理,协作方不得擅自截留、变更强制措施或重复扣押、冻结有关财产。立案单位撤销案件的,必须及时解除相关的法律手续并书面通报协作方。
3、在侦查协作过程中,协作方发现己方对案件也有管辖权的,一般情况下不重复立案,由先立案的公安机关继续负责侦查,特殊情况经协商或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可以移交案件。
协作双方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立案方为保护特情或线索来源,请求向协作方移交案件的,协作方应予接受;在协作地发现复杂的贩毒网络或仍在加工生产的制毒窝点,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和处理更深层次的毒犯,协作方请求移交案件的,原立案方应予接受。
4、在毒品案件侦查协作中查扣的毒资和涉毒财产,协作双方应该共同清点,并交由立案单位随案处理。办案单位取得罚没返还后,必须按比例与协作方分享。办理过程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二、对非法运输毒品行为如何认定?
我国是将运输毒品的行为单独作为一种犯罪行为,规定在刑法之中,而且历来是对运输毒品的行为,作为毒品犯罪中的重点予以打击, 1979年刑法中,即已规定对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行为予以惩处,已经明确将运输毒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我国1997年刑法第347条将运输毒品罪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并列,并且作为行为选择性罪名而被置于同一条文中,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定刑和量刑标准。但是,对运输毒品罪的概念,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并未取得一致认识,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所谓运输毒品,是指将毒品从某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区域范围则限于我国国内。
2、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也包括明知是毒品而受雇帮助运输的。
3、运输毒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4、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
5、运输毒品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为他人运送,包括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或采取随身携带的方法将毒品从甲地送到乙地的运输行为,转移运送毒品的区域,应以国内的领域为限,而不包括进出境。
6、所谓运输毒品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或出于其他原因,明知是毒品而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为他人运送毒品的非法行为。
综上所述,如果公安怀疑贩毒那么也是在有前提条件下才会怀疑的,而且公安办案都会讲究证据,如果没有贩毒的行为那么也没有什么好担心的,只要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如果有贩毒的行为最好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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