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当今职场中,劳动纠纷时有发生。有一位劳动者在2017年9月8日入职了一家快递公司,从事快递取派相关工作。在职期间,他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存在节假日加班的情况。然而,在2024年11月30日,他突然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也无法正常使用,这让他感到十分焦虑和无助。
2024年12月9日,他向关联公司邮寄了《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但公司却在2024年12月18日给他寄来了《停工待岗通知书》,理由是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他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希望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提出了四项诉求,包括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
这位劳动者通过朋友推荐,找到了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的杨权法律师。杨权法律师自2018年起就在该律所任执业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劳动工伤案件。杨权律师没有急于给出方案,而是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询问了详细情况。他发现,公司提供的待岗理由存在矛盾,通知书上写的是“生产需要”,但庭审中却称是为了调查劳动者的过错行为。而且,公司对于劳动者退款备注原因等问题也未提交书面答复。杨权律师曾办过类似案件200余件,知道这种套路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是否能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杨权律师作为常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教育培训考核委员会委员,深知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他在仲裁过程中,紧紧围绕公司待岗理由的合法性和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辩论。他指出,公司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同时,对于加班工资,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劳动者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且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公司已足额支付。
最终,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劳动者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类似劳动纠纷的当事人,有两条法律建议:一是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加班记录、工资条等;二是遇到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杨权法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劳动者成功争取到了应有的经济补偿,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劳动纠纷中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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