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银行担保人承担的风险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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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做银行担保人承担的风险主要是在借贷人不能履行义务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任何的民事主体而言,若是其有经济能力,或者是有一定的社会威望,此时就可以担任银行等机构的担保人,此时其一般不会有什么益处,更多的是需要承担偿还债务等的风险。
做银行担保人承担的风险有哪些

一、做银行担保人承担的风险有哪些?

做银行担保人承担的风险主要是在借贷人不能履行义务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担保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债务人远走他乡,属于“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情形”,所以银行在向法院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后,法院对其厂房进行强制执行后仍不足偿还债务的,担保人负有偿还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贷款担保人有风险吗

作为贷款担保人肯定要承担贷款风险,但通常不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

(一)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二)担保人的责任免除情形: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拒绝偿还情形: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任何自然人或者是单位在成为银行或者是企业借贷者的担保人之后,虽然也会拥有相应的权利,但是更多的是却是需要承担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等的民事责任。对于建立债务关系的双方,恶意骗取他人成为担保人的情形,此时担保人只要能拿出证据,此时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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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贷款担保人,当借款人不还款时,要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这也是作为贷款担保人的主要风险,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担保人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作为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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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请问银行担保人承担的风险有哪些?我的一个同学说让我当他贷款的担保人,我怕会承担很多风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银行担保人承担的风险的问题,解释如下:
贷款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贷款偿还义务的情况下,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即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没有约定担保形式的,视为连带担保责任。
债权到期之后,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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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担保人承担的风险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1、银行贷款担保人就是指担保人和借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的责任。担保一般分为一般担保、连带责任担保两种。一般银行贷款偿还时,首先要看您当初担保时做的保证是连带责任担保还是一般责任担保。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可以选择在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哪个容易执行,先执行哪个;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那么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资产,全部抵偿之后的剩余贷款再向担保人追索。担保人没有对担保方式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担保人按照连带责任承担责任。
2、在成为他人的银行贷款担保人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信誉。一般来讲,贷款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要想知道贷款人的信誉高低,可以根据自己与贷款人的平时接触来判断。还可以找贷款人人有经营业务的人或贷款人的其他熟人进行了解。切不可碍于亲戚、好友、同事、同学、老上级的情面,不假思索,不计后果,盲目地做担保人,这种做法风险较大。
另一方面,还要摸清贷款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对担保人来说,风险大小主要取决于贷款人偿还贷款能力的大小,贷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越大,担保人的风险就会越小。贷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又是由其能支配的财产多少和负债数额的大小决定的。故在提供担保时,首先要看被贷款人能支配的财产是否可以偿还贷款。再者要摸清贷款人负债的多少。如果贷款人可供自己支配的财产与贷款数额相差较大,或者被担保人虽然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累累,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有人代款,银行会承担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为银行贷款担保、扣押,您朋友的房子还不能动呢(除非是在您们担保的同时,说明银行还是比较认可您们三位的保证能力。”。通过银行接受您和您的两位朋友作为保证人的情形看,有(甚至掌握了线索)现金资产(银行存款,银行还要给他们找个更小的临时住所这 首先要看您当初担保时做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责任保证,从您们三位保证人那里执行走相应款项(本息合计),如果真符合这一条:银行申请执行保证人,但不得拍卖:“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因此估计连带责任是跑不了的了,而且您是三人中经济实力最强的。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联保,他的房产也作了抵押,即三人分别承担其中部分金额的担保,债权人可以选择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哪个容易执行。而且根据2004年11月4日最高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一般都在合同中规定保证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您可以看一下当初的保证合同),就很有可能向申请先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先执行哪个,那么 首先要追索债务人的资产;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代偿能力很强,全部抵偿之后的剩余债务再向保证人追索。如果银行觉得你们几个保证人经济实力较强。 其次,您只需承担您担保那部分金额的保证责任,看你们三人的担保是分保还是联保、变卖或者抵债,人民可以查封、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六条,还是每个人都对全部债务担保。如果是分保、有价证券等等)。关键是在判决后银行如何申请执行,有可能先执行您哦,如果动,但看您讲的情形好像不是这样),他们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银行有规定格式的担保合同,银行也会嫌麻烦而不申请执行他的房产。最终结果很可能是,而您们三位再通过诉讼向被保证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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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贷款担保人承担的风险有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做贷款担保人承担的风险有哪些,担保诉讼时效是多久?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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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怎样降低担保人风险,朋友在银行贷款让我做担保人,怕有风险,怎么降低风险
[律师回复] 贷款担保方式分类具体如下: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
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4、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以上就是对小贷担保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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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公司法人要承担什么风险
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被法院限制出境或个人财产被法院查封的风险。2、被限制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风险。3、被法院进行罚款处罚的风险。4、被行政处罚的风险。5、被追究刑事刑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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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大伯是一家公司隐名股东,3年前,大伯的同学在北京开办公司,让大伯投资成为股东,但当时大伯不在北京,想拒绝这个请求,可能因为大伯同学急需资金,许诺只要投资就让大伯成为隐名股东,大伯问隐名股东也按投资比例承担风险吗?
[律师回复] 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承担的法律风险是比较多的。这种风险的来源主要在于当初选择的显名股东不靠谱,具体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1、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
一般隐名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在代持股协议中也会约定有关转交投资收益的内容。如果这种投资收益对显名股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诱惑,有可能促使显名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拒不转交。
2、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股权。
显名股东作为该公司法律文件实际记载的股权所有人,对外可以行使一切有关该部分股权的权利。对内来说,显名股东应当是受制于隐名股东的,其一切法律行为应当向隐名股东汇报并在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必须事先获得隐名股东的同意。但对外来说,别人并不知晓该部分股权的真实所有,只依据公示的法律文件来认定。因此,当显名股东为谋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转让、质押这部分股权时,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会很难得到保障。
3、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滥用股东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有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这些权利都在极大程度上赋予了股东对公司控制,如果显名股东有意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在未经得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滥用这些权利,对隐名股东带来的损失也是极大的。
请问帮朋友在银行做担保人有风险吗
[律师回复] 无论何时,担保保证人的风险都是非常大的。首先需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章节弄清楚何谓保证、保证人以及保证的方式。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从以上条款不难看出,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保证,一旦被保证人债务人发生经济恐慌,保证人都要承担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的风险。以上是对银行担保人的责任这个问题的解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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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风险承担是否有效,手术风险承担的条款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一种意见认为,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的条款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免责条款无效。  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的条款是否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认真分析一下相关条款就会清楚。《合同法》第41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3条规定,合同中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手术风险的发生既不是医师的过错造成的,也与患者无关,而是医学科学发展局限产生的不良后果。  如果医师在手术风险承担条款中列举了医务人员通过努力可以防止的情况,就不属于手术风险,就违反了《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不属于手术风险的这部分内容当然是无效的。  如果手术同意书中仅对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进行了约定,就不属于免除医方责任、加重患者责任、排除患者主要权利,也就不包含医方故意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承担责任的意思。笔者认为手术同意书中对手术风险由谁承担的约定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因而是有效的。这是因为:  ⑴手术等特殊医疗行为具有风险性,法律没有规定行为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只是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如果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行为人的无过错但又确已给对方造成的不良后果,事实上将禁止在医疗行业使用免责条款,使医务人员畏首畏尾,这将极大地限制医疗行业正常业务的开展,阻碍医学科学发展,最终也会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⑵受害人同意是侵权行为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古罗马时期就有"经同意的行为不为违法"的法谚。被害者同意需符合以下要件:
①受害人同意须为预先作出;
②受害人同意必须明确表示;
③受害人同意的内容为对将来产生的损害后果的承担,从而免除侵害行为人对该项损害后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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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风险,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的责任。担保一般分为一般担保、连带责任担保两种。一般银行贷款偿还时,首先要看您当初担保时做的保证是连带责任担保还是一般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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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合同风险承担的规则,合同风险承担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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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分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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