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乙X一纸诉状将甲X告上法庭,主张2020年5月1日微信转账的5万元是甲X因工程开工的借款,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仅依据转账记录,就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甲X还钱。这结果让甲X难以接受,他坚称这笔钱并非借款,于是委托了北京市炜衡(长春)律师事务所的宋吉春律师(执业证号:12201201810030834)提起上诉。
宋吉春律师接手案件后,与甲X深入沟通,了解到案件的核心事实。原来,甲X是北京XX公司临江分公司的实习员工,其母亲丁X是公司负责人。临江分公司承建山西省某民宿综合体项目后,将土方工程分包给案外人丙X,丙X需向临江分公司交纳20万元森林防火保证金。乙X是丙X的合作方,应丙X指示向甲X转账5万元,用于代丙X支付保证金,甲X收款是履行职务行为,并非个人借款。
为了证明这些事实,宋吉春律师指导甲X收集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包括临江分公司与丙X签订的《合作联营协议书》,证明双方存在工程分包关系及保证金约定;临江分公司与江苏XX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佐证项目的真实性;丙X出具的《收条》,显示临江分公司已向丙X退还部分保证金,印证保证金实际存在;临江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明确甲X代收乙X5万元系职务行为,该款项为丙X应支付的森林防火保证金,非甲X个人借款。
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争议焦点在于案涉5万元转账是否构成甲X与乙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宋吉春律师提交的证据,认定甲X的抗辩理由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甲X已通过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案涉款项系乙X代丙X支付的保证金,甲X系履行职务行为。而乙X未能进一步提供借条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所以其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乙X的全部诉讼请求。甲X成功摆脱了不当债务纠纷,避免了经济损失及名誉影响。
在这场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宋吉春律师凭借精准的案件定位,迅速抓住“转账记录≠借款合意”的关键,明确甲X的抗辩方向。通过精心构建完整证据链,清晰还原款项性质,有效反驳了乙X的借款主张,动摇了一审判决的事实基础。宋吉春律师执业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成功处理过众多类似的复杂民商事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在民商事及综合法律服务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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