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活动中,支付一笔钱换取他人退出投标,这一行为就必然构成串通投标罪吗?
2018年4月,XX市第一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被告人甲私下联系12家建筑公司,获取其资质及投标材料,打算围标。与此同时,已在该项目工地施工的被告人乙也想投标,便通过朋友联系到甲。双方多次协商后,甲同意在获得补偿后退出投标。2018年6月5日,乙在车内向甲支付现金39万元,甲将相关材料交给乙。后来,该项目由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乙在工地负责部分施工工作。案发后,乙退缴了39万元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甲、乙互相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甲认罪认罚,乙不认罪。甲委托了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的李建鹏律师担任辩护人。
李建鹏律师有着丰富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曾任职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还组织参与过全省检察系统的多项专项活动,多次参与办理省域内重大要案。从检察系统离职后,他转型成为专职律师,现任太原市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等多个职务。接受委托后,李建鹏律师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及法律适用展开深入分析。他指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涉案12家公司是否存在串通围标的事实未被查清,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前提条件不明确。而且,被告人甲无实际投标行为,购买手续后并未实际制作标书参与投标,也未影响最终中标结果。同时,甲的行为未给招标方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中标公司与甲无关联,不存在违法所得归属问题,甲也未采取非法手段,且无前科劣迹。在庭审中,李建鹏律师重点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也未能证明甲的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实际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给予乙39万元,乙收款后放弃竞标,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二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不过,法院也采纳了李建鹏律师关于“甲未实际参与投标”“与中标公司无关联”“未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乙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扣押的乙退缴违法所得39万元及涉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虽未能让当事人完全无罪,但李建鹏律师通过精准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轻处罚,这也体现出刑事辩护中证据链分析与法律适用精准度的重要性。有时候,看似有罪的行为,经过抽丝剥茧的分析,也能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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