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期限是多久?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会视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二、公安机关进行盘问及刑事强制措施期限是多久?
1、对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留置)及延长时间为24小时/48小时,从带至公安机关后次时起计算,特殊情况经县(市)公安局领导审批可延长至48小时,
2、对犯罪嫌疑人传唤和拘传的时间为12小时,从执行后开始计算,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嫌疑人。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为12个月,从执行后开始计算。
4、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宣布期限为7日 。
5、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时间期限为6个月从执行后开始计算。
6、公安机关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为24小时,从执行后开始计算。
7、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30日内不能查清,请批准逮捕,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8、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为3日/7日/3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从执行后开始计算。
9、公安机关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为24小时,从执行后开始计算。
10、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进行讯问的时间为24小时,从执行后开始计算。
11、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报告公安部通知同级政府外办的时间为48小时,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一般来说,治安处罚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进行全程处理,即进行立案、侦查和处罚,但是对于刑事案件就不一致了,公安机关只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侦查结束后,就需要交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然后由人民发运对案件进行审理,对犯罪分子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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