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辩护能判缓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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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请律师辩护能判缓刑,但是若民事主体在检察院最终量刑时,被判处执行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此时即使辩护得当,也是不能执行缓刑的。并且根据规定,在缓刑期间,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犯罪行为,否则司法机关会停止缓刑,执行原来的处罚。
请律师辩护能判缓刑吗?

一、请律师辩护能判缓刑吗?

请律师辩护能判缓刑,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中期或长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将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醉驾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醉驾”入罪适用缓刑分为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

1、醉驾”入罪适用缓刑的一般标准。当饮酒者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50毫克时,其反应能力就会有所下降;当达到150毫克时,其反应能力就会下降50%,从而会导致其动作失调,手脚失控,同时极易造成车祸。那么我们为了有效打击酒驾行为,避免车祸的发 生,就要把“醉驾”适用缓刑的酒精含量标准控制在150mg/100ml以内;又因为饮酒者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每增加50毫克,其反应能力就会下降一个档次,所以我们就在“醉驾”入罪的标准—80mg/100ml的基础上增加50毫克,这样应就得出了“醉驾”入罪后适用缓刑的标准,即当血液中的酒精 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小于130mg/100ml的酒驾人员,在量刑时可以判处缓刑。

2、“醉驾”入罪适用缓刑的特殊标准。所谓“特殊标准”就是说不是所有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小于130mg/100ml的醉驾人员在定罪量刑时都适用缓刑。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适用缓刑还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

(1)因“醉驾”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对人身或财产的赔偿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可以适用缓刑。单纯的“醉酒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但 如果因“醉酒驾驶”行为而发生了交通事故,则加大了对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这样在缓刑适用上就不能仅仅局限于酒精含量的多少,而同时要考虑发生交通事故后“酒驾”行为对人、车、物的损害程度。较轻微的交通事故在损失赔偿数额上一般不会超过5000元人民币,数额在5000元以内的交通事故赔偿往往容易协商 解决,也不会造成较大的影响和危害,所以将赔偿数额确定在5000元以下也作为适用缓刑的一项酌定情节。

(2)因“酒驾”被拘留、罚款或因“醉驾”受过刑罚处罚的,不适用缓刑。这是参照刑法中的“累犯”的规定而设置的条件。简单的说,就是凡是有因“酒 驾”而被处罚前科的均不适用缓刑。“醉驾”入罪的主要目的就是预防和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同时震慑犯罪。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酒驾”和“醉 驾”人员就要毫不客气的严厉打击。

(3)无证“醉驾”的,不适用缓刑。“无证驾驶”本身属于较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行为人在违法的同时又实施了“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增加了社会危害性,加重了交通安全隐患,应当严肃处理、严厉打击,因此该行为不能适用缓刑。

(4)“醉驾”肇事后逃逸的,不适用缓刑。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 期徒刑。”从上述法律条文来看,普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就要对行为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超出了“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适用条件;“醉驾”肇事后逃逸的,当然不适用缓刑。

(5)“醉驾”被发现后抗拒抓捕的,不适用缓刑。“抗拒抓捕”属于“妨害公务”的行为。“醉驾”被发现后抗拒抓捕属于逃脱责任、逃避处罚的行为,不符合“根据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缓刑适用条件,因此不能适用缓刑。

(6)“醉驾”行为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不适用缓刑。比如“高晓松醉驾入狱案”就是一则典型的“醉驾”入罪案例。2011年5月,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酒驾驶机 动车,导致四车追尾,被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的刑罚。据警方对高晓松的血检结果显示,高晓松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3.04mg/100ml。远远超过了80mg/100ml的醉驾标准。[5]即使其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但由于该事件所引发的社 会影响面广,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所以也不可能适用缓刑。

(7)超重、超载又“醉驾”的,不适用缓刑。超重、超载驾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超重、超载又“醉驾”属于即违法又构成犯罪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用缓刑。

(8)醉酒后驾驶未年审的车辆的,不适用缓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车辆未经年审不能上路行驶。醉酒后驾驶未年审的车辆的,情节同上,亦不适用缓刑。

民事主体若是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而被判处需要执行缓刑,此时可以暂停执行原来的处罚,对于民事主体个人而言,若是想要获得检察院在量刑时,同意其提出的缓刑请求,一定需要委托律师在量刑之前,就提出希望得到执行缓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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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认为对被告人周某应当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周某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桂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第三责任区刑警大队出具的对周某的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证实:某年4月10日0时30分许,我大队侦查员在桂林市官桥村附近巡逻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周某、徐某(未满16周岁)形迹可疑,经盘问,二人对当日凌晨左右在桂林市甲山乡夏村241号院内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通过教育,二人还主动交代于某年1月份至4月份多次在桂林市区内盗窃摩托车及助力车。因此,本案周某犯罪以后应视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犯罪嫌疑人周某、徐某交代将盗窃所得的一辆新奥雅玛哈牌助力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梁某。我大队侦查员根据二人交代于4月10日凌晨1时在桂林市甲山村一出租房内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嫌疑人梁某抓获,并缴获其购买的一辆黑色新奥雅玛哈牌助力车。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梁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此,本案周某有立功表现。
周某犯罪以后同时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现,根据我国规定,对周某依法应当适用减轻处罚。
二、周某实施盗窃行为时刚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作为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在令人扼腕痛惜,但其发生的原因和社会背景是令人深思的。被告人自身的主观因素当然是第一位的,但是,社会的因素也是促成本案不可忽视的原因。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也是我国的一贯方针。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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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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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对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二、书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的指控有失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对行为人的处罚。而书对责任的认定完全是依据和林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而该认定书本身背离客观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证据已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不应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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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认定被告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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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人庆某某有砸婚车玻璃的行为。1)、从三被告人的供述来看,砸车的是另有其人,而不是被告人庆某某;2)、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能够直接证明被告人庆某某有砸婚车行为的是辨认笔录,但从辨认笔录来看,所有辨认人都是受害人严某婚车队伍的人,与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况且辨认笔录针对是谁用什么砸车的相关辨认内容不一致,存有疑点,主要表现为:在八份辨认笔录中只有四人辨认讲是被告人庆某某所为,但是用什么东西砸的,辨认人中有人讲是用石头砸的,有人讲是用砖头砸的,存有矛盾之处;在这八个辨认人中只有一位讲是被告人庆某某砸后挡风玻璃,但无其他证据相佐证,属孤证;3)、坐在被砸婚车的新娘白某应该对谁砸车这一事实更为清楚,但是在她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里并没有指明是被告人庆某某所为。综上,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确是证据确实充分,但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不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是被告人庆某某砸婚车玻璃这一唯一结论。
二、被告人庆某某具有以下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请合议庭予以慎重考虑。
1、被告人庆某某应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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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庆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从被告人庆某某归案事实来看,公诉机关出具了《到案经过》,该证据证实了被告人庆某某是被派出所从事发现场直接带回派出所进行一般性询问的,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庆某某未逃离现场,并且积极配合、服从警方要求,其主动性、自主的性倾向性明显。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因此从被告人庆某某归案过程的主动性、自主性以及归案后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的情形来看,被告人庆某某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
2)、2012年2月9日公安机关又以传唤的形式通知被告人庆某某到案接受询问,更加符合自动投案情形,因为传唤不是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当时也只是对庆某某做一般性询问,而不是讯问。被告人庆某某传唤后归案符合《解释》第一条第(1)规定的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
其次,被告人传唤归案表明其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被告人自主选择性余地很大,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视为自动投案符合立法本意。
3)、无论被告人是在现场带离后于2012年2月6日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还是在2012年2月9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归案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供述了所知的同案犯,因此,根据解释规定,被告人庆某某应具有自首法定情节。
4)、本案发生于2012年2月6日,公安机关开始是以一般的治安案件处理的,在案发一年以后即2013年2月3日才开始以刑事案件对本案被告人庆某某进行讯问。本案的其他被告人杨某
2、杨某1是在本案作为治安案件处理期间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公安机关认定他们为自首,那么被告人庆某某同样也是在此期间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却不认定其为自首,对被告人庆某某不公,也有违鼓励自首的原则。
三、被告人庆某某具有以下酌定情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本案中,被告人庆某某
首先到案,到案后揭发了同案其他被告人共同犯罪事实,《根据最高院自首和立功解释》第六条规定,依法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从本案发生的事实、情节看,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的发生具有特殊性,在农村向结婚队伍索要喜烟、喜糖是农村的特定的风俗习惯,只不过在索要喜烟、喜糖的过程中,双方言语不和,才发生互殴等事实。这相对于其他的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寻求精神刺激,获得精神满足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其次,双方发生互殴,受伤人员均为轻微伤;再次,婚车载新娘和新郎离开时,被告人方并没有纠缠和阻拦,使得婚礼还得以进行。请合议庭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悔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被告人庆某某案发前无前科,是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并通过各种途径向受害人赔礼道歉、陪同修车,并愿意赔偿损失,悔罪态度明显。但由于受害人坚决要求赔偿15万元,因此双方协商赔偿无果。尽管如此,被告人直到现在仍愿意赔偿受害人相关损失。
4、受害人方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被告人供述,本案发生的一个重要诱因是,在讨要喜烟、喜糖过程中遭到受害人的辱骂。在农村对于这种索要喜烟、喜糖的风俗习惯应该理解,即使被告人方有稍许的过分行为,也不能辱骂;另一方面,在发生冲突后,受害人方明知被告人是在酒后的状态下,又陆续有多人参加斗殴,而不及时制止。如果受害人方能够更加理智、冷静的处理此事,本案也将不会发生。
综上所述,本案的发生具有特殊性,被告人具有自首法定情节,且属于从犯,并且具有多个酌定情节。被告人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均较小,情节轻微,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建议合议庭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以上是对于寻衅滋事罪缓刑辩护词的相关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我是一个律师,最近就要写一下辩护词了,但是我不知道寻衅滋事罪缓刑辩护词应该怎么写比较好?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员:
我受被告××的委托,作为被告人被××控犯有寻衅滋事罪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系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2012年3月3日十五时许,被告人自行××到北京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系自愿认罪。本案中被告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阶段,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官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
4、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前并不认识,更没有什么矛盾。此次犯罪并没有提前预谋。完全是因为被告人因不满隔壁小区因操办丧事发出噪音,影响其休息,才不理智向操办丧事的人群发射钢珠。造成被害人受伤。性质上属于因邻里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
5、被害人对被告人已表示谅解。
6、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在犯罪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不幸深表悔恨。被告人与辩护人见面时,多次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见,被告人真心悔罪,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1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少,又有悔罪的意愿,被害人表示谅解。且从《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是一种对犯罪的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为此,本辩护人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望请能予以采纳。
谢谢
辩护人:
201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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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中如何选择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轻罪辩护?
[律师回复]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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