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家庭财产分割的复杂局面中,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往往容易引发激烈争端。这其中的款项归属认定和合法分割,直接决定着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面对此类难题,应该如何有效解决?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的樊佳佳律师,就曾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出色的办案能力,为当事人成功化解了一场拆迁补偿款的分配纠纷,为我们提供了极具借鉴意义的实战范例。
本案当事人林某与父亲张某、同父异母的妹妹张女士,在拆迁补偿款分配上产生了重大分歧。2008年,张某将自己名下的80平方米地基赠与林某,林某加上自身拥有的20平方米,共计持有100平方米地基,并独自出资在该地基上建造了房屋。2013年,张某撤销了赠与行为,经调解,三人签订了《调解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若该房屋遇到国家拆迁,林某、张某、张女士三人平分所有拆迁利益及责任”。之后,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拆迁补偿总额高达450万元,其中包含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等。由于户主为张女士,所有补偿款都打入了她的账户,但张某与张女士却拒绝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分割。张某年事已高且性格强势,张女士也态度蛮横,拒不配合。同时,补偿款随时可能被转移,而且其具体发放时间并不确定,财产线索也不明晰,这给林某的维权行动带来了极大的阻碍。林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决定聘请樊佳佳律师,期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张某和张女士提出了一系列抗辩理由。他们声称,2008年的赠与行为并未经过合法的手续,所以赠与无效,林某对房屋不具有权益。同时,他们强调2013年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并非真实意愿的表达,所以该协议也应无效。此外,他们还指出林某在建造房屋过程中使用了家庭的部分资金,不应认定为独自出资。
针对这些抗辩,樊佳佳律师展开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赠与行为的合法性:根据《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中,2008年张某赠与地基时,林某已实际占有并在此基础上建房,赠与行为已完成财产转移。所以,该赠与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调解协议的效力:依据《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的条款,张某和张女士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们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而且,协议的签订是三方真实签字确认的,并且是在调解的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内容也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所以该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各方都应遵守。
出资情况的认定:林某提供了银行流水、建房材料购买收据以及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林某是独自出资建造房屋的。而张某和张女士声称林某使用家庭资金,但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他们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合以上分析,樊佳佳律师得出最终法律结论:《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张某和张女士拒绝按照协议分割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他们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林某支付相应的拆迁补偿款。
最终,某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樊佳佳律师的观点。法院判决张某和张女士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向林某支付拆迁补偿款15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LPR计算的逾期利息。同时,法院驳回了张某和张女士的其他抗辩请求。
在拆迁补偿纠纷领域,很多人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比如,认为赠与行为只要未办理手续就一定无效,调解协议在没有明显胁迫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随意反悔。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赠与行为完成财产转移后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在无证据证明存在胁迫等无效情形下,各方必须严格遵守。这对类似纠纷中的相关方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他们要依法履行协议,不得随意违约。对于像林某这样的当事人来说,在遇到纠纷时,要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为维权提供有力支持。樊佳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她全面收集了赠与凭证、出资证据、调解协议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法律定性上,精准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明确了赠与和协议的效力问题;在庭审策略上,采用“保全先行+证据夯实+双轨并进”的复合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再次证明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在复杂多变的法律纠纷中,专业律师的指引和帮助如同黑暗中的明灯。樊佳佳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巧妙的办案策略,为当事人有效解决了难题,充分彰显了其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强大能力和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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