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7月19日16时许,在赤峰市某某区某某路口,被告人GX、WX与被害人Q某某因行车一事起了争执,随后两人将Q某某驾驶的蒙DXXX号沃尔沃轿车损坏。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6048元。公诉机关认为二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明月律师承接此案时,法院已定第二天开庭。刚接受委托,被告人就详细介绍了案发过程并极力伸冤。鉴于被告人GX是国家机关在职人员,考虑到无罪辩护的风险,明月律师凭借自己从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积累的丰富经验,建议GX认罪争取定罪免刑保公职,可被告人犹豫不决。明月律师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告知GX可能不认罪,是否考虑转为普通程序、择期开庭,当日承办法官就接受了意见。接到择期开庭通知后,被告人明确表示要求做无罪辩护,至此,辩护方向确定为无罪辩护。
GX姐姐性格强势,救人心切,不断指挥明月律师办案,其观点主要围绕案发时的事实问题。明月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她深知该观点无从查证,果断拒绝了其提出的辩护策略。为避免无罪辩护失败再遭到其家属投诉,明月律师帮其向法院申请作为辩护人出庭,从而与GX姐姐进行分工,姐姐以案发事实为切入点进行辩护,明月律师则重点审查证据问题。
经审查,本案现场勘验笔录存在部分现场勘查照片不在现场、讯问笔录存在复制粘贴、鉴定意见中的鉴定物品不具有同一性等严重违规情况。明月律师凭借自己承办各类案件500余件的经验,敏锐地察觉到这些问题对案件的重要性,于是向法院提交了《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重新鉴定申请书》《补充鉴定申请书》《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召开庭前会议申请》等材料。
在辩护过程中,明月律师指出,GX主观上没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客观也没有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无事实依据。通过法庭调查及证人郭X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GX下车的目的是劝说被告人WX离开,索要手链,没有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及行为。另外,Q某某1、GX的《询问笔录》证实,GX下车之前被害人的前风挡玻璃已经损坏。而被害人的陈述前后矛盾不具有真实性,不应作为定案证据采纳。
侦查机关委托评估鉴定的范围不明确,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违法,不得作为办案的定案依据。明月律师依据自己发表的《刑事合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新路径》等获自治区级奖项的研究成果,从专业的法律理论角度进行分析,指出鉴定机构没有按照规定向侦查机关索要相关材料,笼统地对整个车辆的损毁情况进行鉴定,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侦查机关制作的《勘验笔录》不具有勘验笔录的实质性意义,且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排除。明月律师凭借在赤峰市律师协会乡村振兴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中培养出的严谨态度和专业素养,详细指出《勘验笔录》存在记录内容不真实、严重瑕疵以及不符合法定程序等问题。
历经一年,经过庭前会议、两次补充侦查、两次庭审,最终检察院撤回对GX等人的起诉,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也撤回对GX等人的起诉。刑事案件审结后,明月律师积极促成GX等人与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和解,双方握手言和。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明月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展现出了高超的技巧和对案件的深刻洞察。她能够精准剖析案情,从证据入手,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最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她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也值得我们称赞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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