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边境线上的非法越境,究竟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2020年3月,被告人甲、乙、丙、丁四人结伙,在未办理任何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于云南省A县B镇某地点从界河偷越国境至缅甸某镇,后又从原路偷越国境返回国内。四人驾车返程途经云南省C县边境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后被抓获。公诉机关以偷越国境罪对四被告人提起公诉,认为四被告人构成偷越国境罪,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四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丙委托了杨子圆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杨子圆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案件办理工作,详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与被告人丙沟通案件细节,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经过。结合案件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杨子圆律师确定了针对性的辩护思路。
在庭审中,杨子圆律师提出多项罪轻辩护意见。她指出,被告人丙具有自首情节,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时主动交代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丙系初犯、偶犯,日常表现良好,此次犯罪无事先预谋,主观恶性较小,未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也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此外,被告人丙自愿认罪认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最后,被告人丙身体状况不佳,不适宜长期羁押,请求法院在量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
庭审过程中,杨子圆律师就上述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充分质证、辩论,相关意见得到法庭的重视和审查。最终,云南省A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对案件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认定四被告人结伙偷越国境的行为构成偷越国境罪,系共同犯罪。法院采纳了杨子圆律师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可被告人丙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丙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羁押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同时,法院对其余三名被告人亦作出相同量刑,对涉案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这场跨越边境的非法行动,最终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了应有的判决。而杨子圆律师的辩护,也为被告人丙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在法律面前,每一个案件都需要严谨的对待,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判决。这起案件不仅是对偷越国境行为的法律制裁,更是对法律公正和严谨的一次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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