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企业退休金计算方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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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湖北企业退休金计算方式是: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乘缴费年限乘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 缴费年限乘1 %。

湖北企业退休金计算方式是什么

湖北企业退休金计算方式是什么

(一)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乘缴费年限乘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乘 缴费年限乘1 %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l a2/AZ  . an/An)/N

公式中,a1、a2 ..an 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 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A1、A2 … … An 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 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N 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发月数

例如:一名男职工,2010年其60岁退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66元。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个人账户中有50000元,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为0.6。那么,他的基础养老金=(3566元 3566 元乘0.6) 2乘15乘1%=427.92元。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50000元/139 = 359.79 元;上列两项合并,他的月基本养老金为427.92元 359.79元=787.71元。

1、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乘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3、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乘缴费年限乘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乘缴费年限乘1%

4、公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养老保险金领取的多少,是根据个人缴纳的基数高低和缴纳的年限计算的,每个人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领取养老金的前提是,必须缴纳满十五年的社会保险,才可以去办理退休手续,资料不全或者是条件不符合,那么社会保险是不会进行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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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企业遗属生活费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一、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标准及有关政策
  
(一) 凡依据甘人事〔1997〕114号文件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享受或变更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都在本次调整之列。
  
(二)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统一按《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附后)执行,此前其它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三)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或舍已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四)新标准执行后,若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属城市户口的,可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其它未尽事宜可继续依据甘人事〔1997〕114号、2002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变更审批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后,凡享受老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一律重新申报变更标准。
  
(一) 申报审批的时间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申报审批工作从2008年8月15日开始,到10月10日结束。
  
(二) 申报审批的程序
  
1、遗属个人申报(8月15日至9月15日)。申报变更遗属补助标准的遗属需持:
①个人身份证(审查后交公安机关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一张)
②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户籍类别及年龄证明(必须为打印且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③属已故职工配偶的,持所在乡镇(或街道居委会)婚姻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④属在中学学习的学生,持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
⑤属2004年以前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且2004年提高标准的需提供2004年提高供养标准的审批文号;
2004年以后审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需提供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审批文号。同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已故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审批表(照片处必须贴有本人照片或以电子形式打印,否则不予审批)一份后,将全部材料交由原供养单位主管部门审查。
  
2、主管部门审查(9月16日至9月30日)。各乡镇、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单位的供养遗属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摸底清理,严格审查遗属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认真填写《机关事业已故职工享受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并在符合享受和变更遗属供养条件人员的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上加注意见后,将全部材料一并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查。
  
3、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10月1日至10月10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在严格审查清理后,重新按照新标准审批。
  
4、各乡镇、各部门也要以这次工作为契机,对已丧失供养条件(被供养的父母已死亡;被供养的配偶已再婚或死亡;被供养的子女或兄妹已年满18周岁或中学已毕业)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理,并及时停止供养并通报相关部门。
  申报审批工作的要求
1、各乡镇、各部门在接此《通知》后,要尽快确定专人办理具体业务,认真清理本单位供养人员,及时通知供养遗属个人,严格审查,按时上报审批,对因遗属个人或供养单位错报、迟报或漏报造成审批错误或不能审批的,后果自负,审批工作结束后不再接收补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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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湖北省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 、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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