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胡雨薇律师长期专注于重大疑难刑事、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尤其擅长处理企业家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同时对重大商事案件方面也有深入研究和实践。在一个刑民交叉案件中,原告熊某、漆某与被告王某某(成电公司在江西的销售代表)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高安市某医院信息化系统项目。成电公司独立投标并中标该项目后,原告认为应分得利润,多次催告未果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110万元及利息。案件历经一审驳回起诉、二审指令重审。
北京胡雨薇律师在案件重审阶段接受被告王某某委托,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她提出了一系列核心辩护意见,包括王某某系成电公司销售代表,签订协议属职务代理行为,相关民事责任应由成电公司承担;王某某已因同一项目被另案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刑罚,违法所得已退缴,其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已由刑事判决明确区分;原告未能证明王某某存在个人获益行为,亦未能证明王某某超出代理权限;即便被告主张合同存在欺诈,亦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应认定为有效。此外,胡雨薇律师还积极协助法庭厘清刑民交叉案件中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的边界,成功推动法院采纳“职务行为”认定。最终法院判决成电公司向原告偿付605,762.5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被告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某个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另一起涉嫌合同诈骗2.45亿资金窟窿案中,被不起诉人闵某主要经营票据业务与资金拆借业务。借款到期后对方未能如期还款,导致闵某自身对其资金方出现巨额资金缺口。为维持资金链运转,闵某采取“拆东补西”等方式拆借资金。侦查机关认为闵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本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合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北京胡雨薇律师围绕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重点提出闵某所依据的银行解质押业务均真实存在,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资金用途虽有偏离但仍有偿还行为,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债务违约原则上属于民事借贷纠纷等辩护意见。在两次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未能取得充分证据证明闵某在订立合同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亦未能排除合理怀疑,最终决定对闵某不起诉。
还有一起涉融资贷款行贿1900万的案件,北京某投资公司因项目融资困难,法定代表人许某先后向两名国家工作人员请托并给予好处,公诉机关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北京胡雨薇律师在代理被告单位过程中,积极推动认罪认罚程序,协助被告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全面配合调查,争取到坦白、主动交代未掌握事实等从宽情节;庭前预缴罚金,有效体现悔罪态度;精准论证单位行贿背景与偶发性,最大限度降低单位罚金刑。最终被告单位仅被判处罚金400万元,避免了更重的刑罚后果。
北京胡雨薇律师凭借专业高效的办案水平,在刑事和刑民交叉领域展现出了强大的实力,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到位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众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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