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酒醉辩护词可以由驾驶员自己书写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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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佳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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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构成酒醉辩护词可以由驾驶员自己书写,驾驶员若是涉嫌违章,并且被告知已经构成醉驾,此时若该驾驶员有一定的法律修养,是可以自己书写不构成醉驾的辩护词的,在此类辩护此之中,若是能够明确说明自己血液之中酒精浓度不高,并且能够拿出相关证据,那么可能会被按照非醉驾处理。

不构成酒醉辩护词可以由驾驶员自己书写吗?

一、不构成酒醉辩护词可以由驾驶员自己书写吗?

不构成酒醉辩护词可以由驾驶员自己书写,关于醉驾开庭辩护词一是简要说明醉驾前后的相关情况,包括,喝了多少酒,醉驾当时的情形怎么样,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二是表达自己对醉驾行为的后悔态度和歉意;内容可多可少,只要把情况介绍清楚即可。总之就是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深深的忏悔。

二、醉酒驾车判刑多长时间?

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最高量刑是6个月拘役。但是,醉酒驾车又酿成了其他的危害后果,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利益,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被判处死刑

三、醉酒驾驶相关处罚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已经把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处罚情况分得非常清楚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0至80毫克为饮酒驾驶。80毫克以上为醉酒驾驶。这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标准。醉驾在刑事责任的量刑上,也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判处一至六个月的拘役。

《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将“醉驾入刑”的“危险驾驶罪”描述得十分详细,不管当事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社会后果,“处拘役,并处罚金”是对醉酒驾驶的最低刑罚,这是由“危险驾驶罪”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危险驾驶罪”不是结果犯而是行为犯和危险犯,所以不能以撞死撞伤几个人、给社会和他人带来多少财产损失来定罪量刑,而应当以醉酒驾驶本身的行为来定罪量刑。

对于认定自己并非醉驾,并且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已经抽血确定是否已经构成醉驾的主体,可以在被告知是醉驾的被告人时,自己按照格式书写非醉驾的辩护词,或者是委托当地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结合该交通事故,书写对自己有利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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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过失与客观事实不符合。2、从现有的证据判断,被告人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3、公安部门未能充分查明案件事实,以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不当 4、无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具有以下情节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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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案件事实
1.有无犯罪事实;
2.现有证据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被控犯罪事实为被告人所实施;
3.现有证据所能证明事实的具体情况(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事实情况),以及对证据“三性”的辩驳;
4、检方所认定事实中存在的逻辑问题。
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一)实体方面: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和刑法相关具体规定,来评断已经查清的事实是否能够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根据,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一罪还是多罪、具体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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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方面:指出案件在侦查机关的办案过程中,有无诉讼程序上的违法现象。以及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公开审判要求的情形,是否违反了回避制度,是否非法剥夺或限制了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以及法院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合法等。
三、关于量刑意见和理由
(一)法定量刑情节
1.刑法总则规定有18个量刑情节:
犯罪主体方面
(1)未成年人。《刑法》第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刑法》第18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聋哑人。《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盲人。《刑法》第19条,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形态方面
(5)预备犯。《刑法》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未遂犯。《刑法》第23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中止犯。《刑法》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方面
(8)从犯。《刑法》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胁从犯。《刑法》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0)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第29条第1款,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11)教唆未遂。《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后的表现
(12)自首。《刑法》第67条第1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3)立功。《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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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5)累犯。《刑法》第65条第1款,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16)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7)避险过当。《刑法》第21条第2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8)在域外犯罪已受处罚的。《刑法》第10条,在国外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的量刑情节:
(1)当庭自愿认罪。第七条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2)退赃、退赔。第八条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3)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第九条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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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则中的加减法定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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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口供稳定,积极认罪、悔罪态度明确
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有关行为,口供稳定,接受审判,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同时也深刻地总结自己的过错,决心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今后决不做对社会不利的事情。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吴某坦白、认罪、悔罪情节,法庭可以对他进行从轻处罚。
二、吴某犯罪行为主观恶意较小,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从吴某有关口供可以看出,其当晚仅喝了两瓶啤酒,感觉比较清醒,所以才自己开车。被抓获现场检查的酒精度也不太高,说明喝酒不多,主观恶性小。
吴某当时开车的时间已是接近晚上十二点整,开车所经过的道路车辆和行人都很少,所以公共环境人、财物面临危险因素已极少,所以,危害性很少。吴某的驾车行为没有发生任何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或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也很小。
三、吴某属于初犯,偶犯,无前科
吴某一贯遵纪守法,有稳定的职业和一定的社会地位,之前没有任何的违法犯罪记录和前科,今次属于初次犯罪,偶犯,主观恶性小,可从轻处罚。
四、请求法院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对其判处缓刑
吴某家中有1岁幼子,妻子无业,老家有年迈父母,均需其照顾,是家里的唯一支柱,请求考虑其家庭状况。均需要其抚养和照顾,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其家庭状况,作出妥善处理。
五、请求法院考虑吴某的个人情况,对其判处缓刑
吴某从2007年进入某公司工作至今,现任公司经理一职,若法院对其判处实刑,将其关押,该职位无人可以代替开展工作,公司可能由此遭受损失,也可能解除吴某合同,对吴某来说,一次偶然侥幸导致牢狱之灾且失去生活来源,损失将极为惨重,重压之下也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六、吴某愿意交纳一定的罚金,请求法院尽量适用缓刑
吴某因今次的醉酒驾驶行为,已付出沉重代价,在被羁押期间,深深的忏悔,深感自责和内疚, 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给社会和他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威胁,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灾难。
鉴于以上理由,恳请人民法院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从轻判处并给予缓刑,让被告人感念国家的关怀、社会的宽厚、法律的人性,让其在克尽其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的同时,认真改造自己,真诚的回馈于我们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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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为其辩护。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与国家公诉人共同商榷。
  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
  起诉书能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最重要证据是合肥交警大队于2003年9月6日作出的合公交马(2003)第2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该责任认定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认定责任的事实是错误的。
  ××交警大队作出的合公交马(2003)第2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2003年8月20日5时55分,××驾驶皖B××号农用三轮运输车沿中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盆塘沿地段时,与相同方向范××驾驶的非机动三轮车相碰撞……”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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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
  起诉书能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最重要证据是合肥交警大队于2003年9月6日作出的合公交马(2003)第2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该责任认定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认定责任的事实是错误的。
  ××交警大队作出的合公交马(2003)第2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2003年8月20日5时55分,××驾驶皖B××号农用三轮运输车沿中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盆塘沿地段时,与相同方向范××驾驶的非机动三轮车相碰撞……”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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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爸爸醉酒开车给人追尾了,之后对方也受伤了想通过法院起诉了,我爸爸我给他找了当地的最好的律师为他辩护。我想详细的了解一下啊醉酒驾车案辩护词该怎么写啊?
[律师回复] 合议庭: 本律师受被告人蓝某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审议。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过失与客观事实不符合。
1、被告人在借道通行时,已尽安全注意义务。被告人在借道右转弯前,车速已减至10km/,打转向灯,且在察看过右侧后视镜,在确认右侧无车辆的情况下才借道右转弯。证人张某在公安的《询问笔录》也印证以上这一点。
2、被害人驾驶灯光不合格的车辆,以致被告人尽注意义务也无法避免事故发生。由于被害人的摩托车车头大灯不亮,事发当时天色阴暗,道路上又无路灯照明,被害人车速又快(从被告人被撞车辆驾驶室右侧后门被撞凹陷情形判断),被告人已尽了注意义务但无法避免。综上,从事故发生的客观和主观因素分析,被告人已尽最大安全注意义务,不存在疏忽大意、没有确保安全的主观过失。
二、从现有的证据判断,被告人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1、被告人驾驶车辆制动、转向、灯光均合格,减速、打灯看镜等动作均按规操作,仍无法发现危险的情况。
2、被害人驾驶无号牌、灯光不合格的摩托车,摩托车后座带有体积较大的装载箱子,快速行驶,直撞被告人的轻型货车,致轻型货车的驾驶室右侧后门严重凹陷。被害人在驾驶过程中也没有佩戴头盔,以致事故发生时头部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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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定书对被害人是否佩带头盔避而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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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接受被告人张三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三同意,指派律师作为张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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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量刑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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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杨苏铁磊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家人的原谅,可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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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书》中认定生产伪劣产品的货值为516.76元,这一认定不正确。正确的应为2296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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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四被告人没有参与购买散支烟的预备阶段,只是打条码不是也没有计算吗?打多少箱条码,计算多少箱货值。据此张应计算货值为,参与天数乘以每天所打包装价值量,即应为229615元。
2、本案未销售系未遂犯,按市场价,即假烟真假,比照已销售既遂犯,按销售价,事实上假烟成交价是假烟假价。两者比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计价货值要远远高于既遂的计价货值,导致责任轻重颠倒,显失公平。鉴于此,望合议庭考虑本案数额犯与目的犯未遂与既遂的这一不同量刑情节,酌情从轻考虑。
3、被告人犯罪时间短,作用小,对犯罪无违法性认识。通过会见张,他对辩护人说:“我开始认为只做饭,既不参与生产,又不参与销售,更没有参与获得利润,只拿元应得的劳务报酬,没我的事,事后被抓,在公安干警的法律知识的教育下,才意识到自己也跟着犯罪了”。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犯罪后,确有悔改表现,积极主动揭发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4、被告人张是初犯也是偶犯,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更小。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既不是直接的生产者,也不是直接的销售者。主观上是被欺骗来做饭的,事先并不知道为生产假烟的人做饭,仅仅是为了获得一份糊口的工作和报酬。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之日,张从没有获得任何利益或报酬,而本案所生产的假烟也没有流入到市场上去,对消费者无任何损失。故张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也小,且从没有过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和偶犯,建议合议庭对此情节也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属于从犯,且为犯罪未遂,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建议对张免除处罚或使用缓刑,以给被告人一个公平的判决,同时也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从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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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辩护词怎么写?
如果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的话,其实没有必要赌雇佣律师进行辩护,因为其证据已经明确在法庭上,肯定是会被判处相关刑法,且醉酒驾驶的刑罚并不是非常严重,所以没有必要并聘请律师来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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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辩护词辩护词怎么写,犯罪嫌疑人辩护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的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邓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现辩护人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本案被告人邓某某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以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精神病学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知被告邓某某确有精神分裂症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患病导致被告在完成小学阶段的学习之后就辍学在家,并由于父母离异,没有人照顾,也没有能力就业,导致他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被告人犯罪一定程度上是受生活所迫。 二、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有以下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本案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无阻碍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行为,并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邓某某系初犯、偶犯。邓某某在此次犯罪之前并无任何犯罪行为。 3、被告人邓某某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4、被告人邓某某所盗窃的对象是其亲属和同村的熟人。 5、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
我姐姐和我姐夫出去参加同学的婚礼,姐姐在婚礼上面喝醉了酒之后,被新浪和伴郎给强奸了,对方声称醉酒什么都不知道做出了辩护,犯罪人醉酒强奸案辩护词的范文是什么
[律师回复]
1、首部(1)标题。首行要写明标题(2)呼告语。
(3)前言。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据;
二、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辩护内容的来源;
三、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具体表述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2、正文在具体制作辩护词时,应当分以下几部分:(1)辩护的理由、观点。(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2)结束语。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如无罪、有罪但罪轻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3、尾部尾部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这就是一份中国刑事辩护词范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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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自己辩护词如何书写?
醉驾自己辩护词的书写是应当包括案件的事实与理由以及相关的证据的。对于我国的醉驾刑事案件的庭审中,在撰写自我刑事案件的辩护词的时候,需要从罪犯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来向人民法院争取缓刑。人民法院的判决需要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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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舅前段时间晚上应酬的时候喝了酒,因为那会想着说是半夜三点多了,也没有其他人了,就自己开车回家,结果还是遇到了交警突击检查,现在被拘留这,醉驾罪辩护词要怎么写,给个范文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在被告人路某文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路某文的委托,指派郭岩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庭审前,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对案情进行了充分的了解。现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根据证据,依照法律,发表如下无罪辩护意见,供贵院参考,并望采纳。

一、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检材来源不明,送检、保存环节均无记录。
《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中载明的鉴定材料为“路某文血液3ml,保存于采血管中”。但在案证据中并没有证据能证明该所谓“路某文血液3ml”确实来源于被告人路某文。
首先,抽取血样过程没有调查笔录记载,不能证明血样来源于被告人路某文。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根据上述两个意见,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现场调查笔录。在案证据中未见有抽取血样过程的记录,无法证明血样来源于被告人路某文。

其次,血样送检及保存过程没有记录,不能排除血样送检、保存过程受到污染。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在案证据中未见有血样提取过程的全程监控记录,没有证据证明所提取的血样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鉴定机构检验,未立即送检的是否低温保存等情况。
综上所述,血样的提取过程没有记录,不能证明血样来源于被告人路某文,血样送检及保存环节没有记录,不能证明最终送检的血样与提取血样的一致性,也不能排除血样的送检、保存环节受到污染的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而本案的鉴定意见恰恰存在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存在受污染的可能性。因此,本案的鉴定意见不应采纳。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本案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应不与定罪处罚。
2017年5月1日开始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与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本案即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应不予定罪处罚【理由详见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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