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租赁往来中,合同履行常遇波折。2024年12月,一家工程公司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三轴钻机租赁合同,将设备租给对方用于天津项目。岂料承租方仅付部分租赁费后,便擅自转租设备至山东济南另一工地,还不再付款。2025年7月,三方签订结算协议,约定承租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使用方付款并返设备,可之后二被告均未履约。出租方自行运回设备,发现零件丢失,损失惨重,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何任静律师提起诉讼。
何任静律师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是山西铮盛律师事务所主任,还担任山西省法学会民营经济法治研究会常务理事等诸多职务。她承办案件超300件,在刑事辩护、公司业务领域经验深厚,尤其专精毒品辩护、经济犯罪等。在这起租赁合同纠纷中,她的专业能力得以充分展现。
接受委托后,何任静律师迅速围绕关键事实制定策略。她全面收集各类证据,像三轴钻机租赁合同三轴租赁结算协议书等,精心梳理形成完整证据链。针对被告二称非原合同当事人无直接付款义务的观点,她依据法律和事实主张被告二自愿签订结算协议构成债务加入,应担责,此观点获法院认可。她指出被告一擅自转租构成根本违约,被告二作为实际使用人和返还义务人,应对设备丢失赔偿,运输费也应由二被告承担,因为这是防止损失扩大的必要支出。同时,她巧妙运用合同中关于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条款,主张被告一承担律师费2万元,也得到法院支持。此外,针对原告可能主张双重违约金致被告负担过重问题,她提出合理意见,法院仅支持结算协议中的违约金主张。
正是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何任静律师才能从众多证据中理清脉络,精准运用法律条文。她在中国人民大学电子证据与智能化办案高级研修班学习的经历,让她在固定证据链时更加得心应手。作为山西省法学会民营经济法治研究会常务理事,她对各类合同纠纷有着深入研究,在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上有着独到见解。
最终,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一擅自转租违约,合同解除;被告二构成债务加入需支付租赁款及违约金;二被告连带赔偿设备丢失损失;被告一承担律师费;二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何任静律师成功帮助原告追回64万欠款、15.6万设备损失及律师费,实现全案胜诉。这些年,何任静律师凭借专业能力赢得广泛认可,参与编写为企业护航——公司法律问题答疑等著作。此次胜诉,再次彰显她在法律实务中的卓越能力,也为类似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典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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