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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陈某某因工程向原告梁XX经营的五金厂多次采购焊接钢管,双方先后签订四份钢管购销合同。2014年1月,双方针对案涉项目对账结算,陈某某确认欠款。此后十余年,因双方合伙及陈某某侵占公司财产等问题,合伙关系破裂,梁XX于2025年委托佛山朱日程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某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诉讼过程中,陈某某提出三项核心抗辩。一是原告主体不适格,案涉合同相对方为已注销的某某五金厂,企业债权随主体注销而消灭,梁XX作为投资人无权直接承继企业债权。二是案涉货款早已结清,陈某某2012年至2014年累计支付钢管款超xxx元,远超案涉对账单金额,梁XX属于滥用司法资源提起虚假诉讼。三是本案已远超诉讼时效,合同明确约定货到付清余款,交易完成至今已十余年,远超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梁XX丧失胜诉权。
朱日程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跨度十余年的交易资料、合伙文件与工商档案,针对被告的三项抗辩逐一制定精准应诉策略。向法院提交购销合同、对账单原件、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双方其他交易合同及对应凭证等数十份证据,形成完整的事实证据链条。
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面采纳原告方的核心主张。最终认定原告主体适格、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欠付货款事实成立,扣减对账后原告确认收到的xxx元货款,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此案在个人独资企业债权承继、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时效认定、多笔交易下付款的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规则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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