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结算争议屡见不鲜,而新增工程的合法性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这些问题的法律定性,直接关系到发包方与承包方的经济利益。广东登博律所主任律师崔易蓬,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一起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中,为村集体经济公司成功降低了赔付成本,给出了此类案件的实战结论。
案情简介
某村集体经济公司(发包方)与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方)就三宗商住小区工程及一宗配套服务工程产生工程款纠纷。承包方主张发包方拖欠四阶段工程款项合计1500余万元及高额利息,要求全额支付并承担诉讼费用。发包方则提出抗辩,认为案涉部分新增工程涉嫌规避招投标程序,是承包方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相关收益应予追缴;同时主张大部分诉请已过诉讼时效,且部分工程结算未经双方最终确认,需重新核定造价。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承包方坚称自己完成了全部工程,发包方理应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高额利息。他们认为新增工程是在正常业务流程中开展的,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对于诉讼时效,他们觉得自己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并未超过法定时效;而工程结算文件是经过相关程序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的法律反击:
分点论证:
新增工程协议无效:梳理案涉工程招投标流程、结算文件签署背景,结合已生效刑事判决中“承包方通过行贿获取11项新增工程及配套项目”的事实,指出案涉新增工程补充协议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承包方无权主张非法获利部分的工程款,相关收益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缴。
诉讼时效已过:针对四笔款项逐笔梳理时间线,一期增加工程2013年竣工、二期三期2015年竣工、配套工程2016年竣工,而承包方2024年起诉已远超三年诉讼时效。
结算文件效力问题:二期、三期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未经发包方盖章确认,系单方委托第三方出具,且财政复核已发现造价虚高问题,不具备结算效力。
利息起算缺乏依据:针对承包方主张的高额利息,举证证明双方从未就欠付金额达成合意,利息起算点缺乏合同依据。
最终法律结论:承包方的部分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发包方不应承担非法获利部分的工程款以及不合理的高额利息。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虽未完全采纳崔易蓬律师的抗辩主张,但全面采信了其提出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以财政复核定案时间为准的核心意见。法院未支持承包方按早年竣工时间计算的高额利息;驳回承包方关于“原合同范围外新增工程利润”的部分隐含诉求,认定相关刑事线索不影响已交付工程的基础付款义务,但未支持其主张的“按竣工即时计息”诉求;发包方仅需以最终财政复核认定的欠付金额为基数,分段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前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之后按LPR标准),较承包方主张的“全额本金+15年复利”大幅降低了赔付成本。针对二期、三期工程的结算争议,法院虽未启动重新鉴定,但在判决中明确“发包方可就结算问题另行主张权利”,保留了后续追偿空间。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常见错误认知:一些企业在建设工程中,认为只要完成了工程就可以随意主张工程款,忽视了新增工程的合法性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同时,对于工程结算文件的效力也缺乏正确的认识,以为只要有相关文件就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本案明确了新增工程若违反招投标程序,相关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承包方无权主张非法获利部分的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以财政复核定案时间为准;工程结算文件需经双方确认才具有效力。
对用人单位的警示:发包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招投标程序,确保工程的合法性;对于工程结算要及时进行确认,避免出现争议;同时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劳动者的启示:承包方在主张工程款时,要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提供有效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工程,否则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工程款。
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总结:在这类案件中,律师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是证据组织,崔易蓬律师通过梳理工程招投标流程、结算文件等证据,为案件的抗辩提供了有力支持。其次是法律定性,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对新增工程协议的效力、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了正确的法律定性。最后是庭审策略,在庭审中围绕核心争议点进行辩论,争取最大的利益。崔易蓬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为村集体经济公司避免了数百万元的潜在利息损失,充分展现了律师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建设工程欠款纠纷涉及众多法律问题,一个小小的细节可能会影响到巨大的经济利益。崔易蓬律师在本案中的出色表现,不仅为村集体经济公司挽回了损失,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保障,确保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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