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将来预期财产是可以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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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订立遗嘱时并不处分将来预期的财产,任何人若是订立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目前已经获得的财产,即使是对于那些有把握的未来预期的财产也不得订立遗嘱。这是由于对于那些应该获得的预期财产,并非已经就属于自己的收入,故此我国遗产法规定遗嘱之中不得处分预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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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将来预期财产是可以的吗?

对预期财产一般不可以立遗嘱,因为预期财产只是一种预测,可能是盈利也有可能是亏损,是不确定的。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人只能对自己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立遗嘱。预期收益也称为期望收益,是指如果没有意外事件发生时根据已知信息所预测能得到的收益。通常 未来的资产收益是不确定的。预期是一种预测,可能实现,也可能实现不了。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在香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其中一位会由协助订立遗嘱的律师合伙人担任,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邀请的同业(一般由邻近律师楼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师楼的其他合伙人)担任。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遗嘱订立在财产所有者去世之后就会具有司法效力,对于民事主体,若是有稳定的工作,此时是有预期收入的,但是该预期收入并不能当做是遗产继承。故此财产所有者离世之后,若是在遗嘱之中,有关于预期财产的内容,高遗嘱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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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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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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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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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限制了遗嘱人滥用遗嘱自由,保障了未成年人、残疾人及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至于认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自何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这也就意味着,判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时间点是在遗嘱人死亡后继承开始时,而不是遗嘱人立遗嘱的时间。
但是,我国继承法及其意见对必留份的规定过于原则,并没有界定“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确切标准。这给法官办案实际操作造成了一定难度。
对于何种情况属于缺乏劳动能力,笔者觉得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对于未成年人,如果其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有劳动能力。
(2)对于已满18周岁尚在求学的人而言,因为其主要以学习为主,尚需家人供养,应视为缺乏劳动能力。
(3)对于残疾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应以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4)对于老年人,应先根据年龄判段,再结合其他具体情况综合审查。如其还有继续从事工作,则应认定为尚有劳动能力,如其疾病缠身,行动不便,则应认定为没有劳动能力。
对于有无生活来源,笔者认为应以继承人本人是否有经济收入进行判断。继承人虽然有子女赡养,但是并不能改变继承人没有经济收入这一既定事实,这只是继承人有生活依靠的一个保证;继承人虽然有政府补助,但是微薄的生活补助并不能保证继承人的基本生活。笔者认为,继承人是否有生活来源与继承人是否有劳动能力是息息相关的,判断继承人是否有生活来源,应以继承人的经济收入(包括稳定的政府补贴和不固定的子女给予)能否承担起基本生活所需为限,如果上述来源均不能保证继承人有基本的生活保证,那么,应认定为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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