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哪些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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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之后有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虽然有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被监视居住,没有太大的社会危险性。3、应当予以逮捕,但是其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4、对已经刑事拘留的需要逮捕,但是因为证据不满足逮捕条件的。
对哪些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一、对哪些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凡具有下列八种情况之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八)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可见,凡是可以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定也可以监视居住,但是不是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上列八种情况之一,便可以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中随意选用一种。

二、被监视居住人有什么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所谓“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的合法住所。所谓“居所”是指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所谓正当理由,是指被监视居住人有治病、奔丧等正当事由。公安司法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时,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还应当及时向作出监视居住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报告。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5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适用监视居住的,这首先肯定要看是否符合监视居住的对象要求。而在被监视居住期间,也要求监视居住人能够遵守上述的规定,若有违反,情节严重的话,则可以予以逮捕。要是情节较轻的,可以对监视居住人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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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对什么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详细来讲,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为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通过约束违法嫌疑人的活动区域和居处,并监视其举动而避免其躲避侦办、申述和审判的一种强制措施。依据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第94条的规则,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违法嫌疑人能够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控制、拘役或许适用附加刑。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监视居住,不致发作社会风险的。
这两种情况是适用监视居住的基本条件,即监视居住主要适用于违法情节较轻的违法嫌疑人。包含可能判处《刑法》规则的五种主刑中的控制、拘役以及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监视居住不致发作社会风险性的。
(三)违法嫌疑人应当拘捕,可是假如违法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许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时,能够适用监视居住。这样规则有利于违法嫌疑人治疗自己的疾病或许胎儿、婴儿的健康成长。在适用这项规则的时候,应当留意,关于契合本项规则,可是具有很大社会风险性的违法嫌疑人也能够不监视居住而予以拘捕。
(四)公安机关关于被拘留的违法嫌疑人,通过侦办发现其涉嫌的罪行比较严重,可是在法定的期限内又不能将依据搜集完全,提请拘捕的依据尚不充沛,开释违法嫌疑人又可能发作社会风险性,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能够变更为监视居住,这样做,既能够习惯办案的需求,又能够不违背法令关于拘留期限的规则。
(五)公安机关通过侦办,以为有依据证明违法嫌疑人施行了违法行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惩罚,提请拘捕时,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拘捕的决议。在这种情况下,假如人民检察院告诉公安机关补充侦办,公安机关应当将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一起展开侦办活动。假如人民检察院未告诉补充侦办,但公安机关以为不批准拘捕的决议有错误,需求提请复议、提请复核的,也能够变更为监视居住。
(六)公安机关关于在法定的侦办拘押期限内不能结案的仍需求继续侦办的违法嫌疑人,能够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在办案实践中,因为有些案子触及面广,取证困难,加上现在公安机关的配备落后,造成了在法定的侦办期限内不能结案,关于这些期限届满的违法嫌疑人,因为其违法嫌疑并未扫除,还需求继续查验,将其放于社会仍具有很大的社会风险性,因而,能够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继续展开侦办作业。
(七)公安机关侦办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申述的案子,假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申述的决议,公安机关以为有错误时,能够将违法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一起向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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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安机关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哪些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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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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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期间不同
取保候审12个月
监视居住6个月
二、执行地点不同。
取保候审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执行。监视居住除了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三、是否可以申请
取保候审:可以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律师
监视居住:不能
四、违反规定的后果不同。
已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对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并视情形而言,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对于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方可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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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适用于哪些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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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后还会判刑吗
监视居住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与是否会判刑没有直接关系。
监视居住只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所谓强制措施只是一种侦查手段,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窜供,毁灭证据,再次犯罪等等,不管是关到里也好还是在家里监视也好,只是视案件情况而轻重有所不同,其目的都是预防性的,而不是惩戒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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