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保全法律规定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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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财产保全法定条件是:必须采取财产保全的、情况紧急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提供担保的等,在存在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向司法机关提出财产保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处理。

离婚财产保全法律规定条件是什么?

一、离婚财产保全法律规定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 离婚财产保全的程序

离婚时出现对方隐瞒、转移或者通过赠送等方式转移财产,严重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属于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这种情况请求财产保全。具体的程序如下所示:

1、申请法院: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从法律规定看,申请财产保全并不局限在财产所在地,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处境就近选择法院。)

2、受理时间:法院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保全措施的,会立即执行财产保全。

3、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4、担保:

(1)申请人。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没有提供的,会裁定驳回申请。

(2)被申请人。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会裁定解除保全。

5、复议: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有关离婚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对相关情况不了解的,可以向司法机关咨询办理,在对财产进行保全后,任何一方都不能对财产进行转移或者变动,必须在离婚财产分割后进行解冻,但必须交纳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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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怎样列 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也就是被保全人,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可以被申请人列为被保全人,载明被保全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二、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财产保全错误也同样作了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一旦发现保全申请错误,可以裁定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对被申请人的损失予以补偿,也可以裁定申请人以其他财产权益作出补偿。 应指出的是,仲裁委员会既不是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也无权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因此如果财产保全错误,仲裁委员会既不是错误的承担者,也不是判断是否有误及错误程度的执法者。 三、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需具体判定标准 “申请有错误”作为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成立的条件之 一,申请人是否承担责任,错误判定成为责任认定的关键。有学者对实践中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类型进行梳理并提出了以下五种类型: (1)申请人不具有保全请求权而申请保全; (2)不存在保全的必要性; (3)采取保全措施的对象错误; (4)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价值远高于其请求; (5)所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发生错误。 从这五种错误类型来看,尽管“申请有错误”成为被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原因,但不能直接判定申请人承担责任。 首先,诉讼保全制度是临时性司法强制措施,以保障诉讼当事人私法上的权利实现为目的。尽管诉讼产生了因申请而导致的损害,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身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行使,而且申请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做出的,难以判断诉讼保全申请行为的违法性,不能直接认定是申请人的责任;若已确定申请人主观有过错,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已说明其行为的违法性,可判定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势必会对被申请人财产权利带来一定限制与影响,不能因申请人的认识与审判结果不一致,就认定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再次,《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立法者为平衡因司法强制性措施对被申请人利益的不利影响,若直接判定申请人承担责任,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违反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而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不宜简单地直接认定“申请有错误”。是否承担责任,仍应该以申请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为判定标准,即在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条件,如何进行财产保全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需要怎么申请 一、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 1.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对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3.在前,只能由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且必须提供担保。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4.其他适当的保全措施。 5.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 6.在诉前或诉中提出申请。 7.诉中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诉前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 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3.有效的担保手续 1.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 2.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 3.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 三、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有以下几个措施来进行 1.查封 一般是对不动产或权利实施的就地封禁措施,不允许任何人对财产状态作出改变。如查封房产,查封银行账户、投资账户等。 2.扣押 一般是对动产及权利凭证采取的提取、扣留措施,由依职权直接进行控制管理。如扣押涉案的设备、贵重物品、房屋产权证等。3冻结 一般是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权利作出的暂时停止交易的措施。如冻结银行存款账户、冻结股票、基金账户等。 四、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的相关法律后果 1.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其保全申请。 2.如果申请人败诉了,申请人应当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 3.如当事人错误地申请财产保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也要负赔偿责任。如错误地申请保全了案外人的财产等情况。 五、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费用计算方式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据此,你应交申请诉讼保全费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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