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实行中止特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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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实行中止特征有主观上的终止犯罪的意识,第二就是在客观的基础上实行了终止犯罪的行为,第三是当事人的行为必须在犯罪的过程中,犯罪中止需要有效的避免结果,这样问题的解决才会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法律上的认定同样才会成立。
犯罪实行中止特征有哪些

一,犯罪实行中止特征有哪些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二,种类

(一)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1、预备中止

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杀人买刀后中止。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的中止,如强奸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说服而停止犯罪。

3、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如投毒杀人等。

(二)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

消极中止是指自动的放弃犯罪。

2、积极中止

积极中止是指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的中止。

犯罪中止在法律上的规定是详细的,但是最为重要的还是需要自己积极的了解,毕竟不同案件,犯罪性质以及过程都是存在差异的,只要自己的行为确定是犯罪中止,事情的解决就会有着完善的处理方式,不过在事情的解决上更多的还是需要自己留意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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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有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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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特征犯罪中止具有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犯罪中止的特征犯罪中止具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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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的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根本区别所在。作为犯罪中止的特殊形态的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也理所当然应当具有自动性特征。这里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在确信自己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决定而停止犯罪行为,或者主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自动性的主观内容是犯罪人自愿抛弃了犯罪意图,其客观表现是自动终止犯罪的继续实施,或者积极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这里所谓的自动性,应当根据行为人做出中止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加以考察,在司法实践中切忌将其自动性绝对化,认为中止意图是在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影响下所为。事实上,任何人在做出任何决定时都受到各种各样的外部环境因素影响,所以,笔者认为不应该根据有无外界因素影响来判断自动性,而是根据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外界因素的存在以及行为人对外界因素是否足以阻止其犯罪的反应来判断。
2.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这一特征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相统一上看,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此项犯罪。彻底性表明了犯罪人停止犯罪的真诚性及其决心。当然,这里的彻底停止犯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是指行为人必须彻底放弃正在实施的某个具体犯罪,而不是指行为人在任何时候不再犯同种犯罪,更不能理解为行为人以后在任何时候不再犯任何罪。
3.时空性。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特征。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两个阶段,开始犯罪预备行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既遂三个点。在单独犯罪中,犯罪过程的时空范围的判断并非难事。但是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个共同犯罪人开始犯罪行为的时间与作为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的着手时间经常不一致,容易导致认定犯罪过程的时空范围的模糊性。
4.有效性。在单独犯罪中,有效性是指行为人还必须有
效地防止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而与单独犯罪相比,共同犯罪的有效性对共同犯人的要求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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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特征犯罪中止具有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犯罪中止的特征犯罪中止具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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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特征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犯罪中止的特征是该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中止的特征是怎样的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
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的形式实施。

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本款规定,对中止犯的处罚是:
(一)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二)对已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特别提示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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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特征犯罪中止具有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犯罪中止的特征犯罪中止具有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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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实行阶段中的犯罪中止有哪些特征?
犯罪实行阶段中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有在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以及在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再者就是中止的行为必须要发生在犯罪的过程之中从而有效的避免了受害者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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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包括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对于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包括哪些特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中止的特征
犯罪中止应具备时空性、自动性、有效性。
作为故意犯罪形态的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所呈现的状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是中止行为造成的结局。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又有严格的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支持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依据,中止行为本身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因此,不可将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混为一谈。
如上所述,虽然犯罪中止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但它们又具有相同的特征:
(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所谓犯罪过程,这里指从预备犯罪到犯罪完成的全过程,只要这个过程尚未结束,犯罪尚未完成,犯罪构成尚未处于完成形态,都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反之,则犯罪中止不能成立,至于犯罪是否已经完成,犯罪构成是否已处于完成状态,要以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为准。前面已经指出,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是复杂多样的: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的完成形态都不同,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分清各种不同情况,才能正确确定某种犯罪是否已经完成。对犯罪完成后犯罪分子采取的补救措施后者悔改表现,如把窃得的东西再放回原处或者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都不是犯罪中止。但可以构成量刑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
所谓中止犯罪,是指停止继续进行犯罪的活动,包括停止进行犯罪的预备行为和犯罪的实行行为。前者是预备中止,后者是实行中止。一般来说,前者比后者离犯罪的完成更远,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轻于后者,因而处罚也应较轻。
所谓有效地防止犯罪后果的发生,并不是由于犯罪中止而必然导致结果不发生,而是指这样一种特殊情况,即有些危害结果并不是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就立即发生,而是需要一个过程。在这过程中如果犯罪分子采取积极的行为,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例如投毒后积极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挽救了被害人的生命。这就是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一种特殊情况,它一般只发生在结果犯中,即发生在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中止。它的特点是:
(1)是以导致结果发生的发最行为已经实行终了。
(2)法定的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如果已发生了法定的危害结果,就是既遂,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
(3)危害结果不发生与犯罪主体采取的防治结果发生的行为或措施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果缺乏因果关系,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但是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并不限于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例如,请医生抢救,或请他人代为送医院急救,都应认为是犯罪主体采取了积极的行为防止结果的发生。
当然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己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某乙托某甲购买胃药,某甲却将毒药交给某乙。但某甲后悔,于第二天到某乙家欲取回该药,而某乙谎称药已被服用。某甲见某乙没有什么异状,就回家了,没有将真相告知乙。几天以后,某乙服用某甲提供的毒药而死亡。某甲虽然为防止结果发生采取了措施,但由于犯罪结果仍然发生,故不成立犯罪中止,而犯罪既遂。
(二)中止的自动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当然这里的自动性可以包括: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的防止结果的发生。关于中止的自动性的理解,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
(1)主观说认为,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动机是基于对外部障碍的认识时,就是未遂以外的场合便是自动中止,其判断基准是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殊不知其说法则欠精密:“能为不欲时不全部是出自犯人的自动性,例如着手窃取他人之财务,忽见巡警掠门而过。想实行盗窃,固未必即为该巡警所见。当窃取物品时,担心被捕,中止其实行。而非弗兰克的所谓能为而不欲为而中止行为,非犯罪中止。”
(2)限定主观说认为,只有基于悔悟、同情等对自己的行为持否定批评的规范意识、感情或者动机时而放弃犯罪,才是自动中止,此外都是未遂。这一学说的缺陷是:将中止的自动性与伦理性相混淆,过于缩小了犯罪中止的成立范围。
(3) 客观说主张,对没有既遂的原因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客观评价,如果当时的情况对一般人不会产生强制影响,即一般人处于该情况下不会放弃犯罪,而行为人放弃的,便是犯罪中止;如果当时的情况能对一般人的产生强制影响,即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也会放弃犯罪时,行为人放弃的,便是犯罪未遂。这一学说受到的判断标准与“自动性”这一主观要素不相符合。
(4)折中说,通过客观地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以及如何认识外界现象,外界现象是否对行为人的意识产生强制影响,进而区分未遂与中止。
申言之,所谓自动性,是指犯罪分子在自由的情况下,出于自我的意愿而停止犯罪活动或者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是出于外力强制,而不得不中止,就不是自动中止,即不具有自动性。例如,行为人因下毒败露已被人发觉才将含毒的饮料倒在地上,就不是自动中止。
犯罪分子中止犯罪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对被害人的同情或怜悯、内心的谴责、突然悔悟、对受刑事制裁的恐惧等等,无论何种动机,只要中止犯罪出于自己的意愿都可成立犯罪中止。应当指出,犯罪分子停止犯罪的决定可能来自外界的或影响。例如,被害人的苦苦哀求。只要这些外界事情的存在对停止犯罪并不起到强制作用,仍然是出于犯罪的分子的意愿,就是自动中止。但是,如果这种外界的或影响,对犯罪的停止已起到了强制作用,即犯罪分子把它视为继续进行犯罪的障碍而被迫停止犯罪,这就不是自动。换言之,如果这一强制力达到了质与量的统一就是犯罪未遂。反之,质与量的不统一就有可能是犯罪中止的形态。
(三)中止犯罪必须是彻底的而不是暂时的,即犯罪分子决心今后不再继续进行已经中止的犯罪活动,等待以后再继续进行,这只是犯罪的暂时中断,而不是犯罪中止。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包括什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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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以导致结果发生的发最行为已经实行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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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止的自动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当然这里的自动性可以包括: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的防止结果的发生。关于中止的自动性的理解,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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