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损害赔偿定义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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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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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惩罚性损害赔偿当事人在相关诉讼案件中存在被侵权的情况下,由司法机关进行判罚并赔偿,但对其赔偿金之外,还应当判决给受害人的赔偿,其目的在于对犯罪分子的相关情况进行惩罚,避免再次发生不法行为。
惩罚性损害赔偿定义是什么?

一、惩罚性损害赔偿定义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是法院在判决的一般赔偿金之外,另行判决加害人支付的保障受害人损失的完全补偿,并按照受害人或相对的受害人团体所遭受的损害或加害人的非法获利,为惩罚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威慑或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项特殊制度,但可以为中国法律所借鉴。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受害人损失,惩罚、遏制不法行为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功能。惩罚性赔偿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有着本质的区别,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加重的民事责任

惩罚性赔偿思想在中国民众的观念上有所体现。在我国的很多商品交换中,经营者为了提高自己的信誉,往往对消费者宣示或者同意对自己所出售的商品实行“假一赔十”。从中可以看出商家和消费者在观念上对于惩罚性赔偿是接受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普通民众从已有的惩罚性赔偿判决也更加认识和了解了该制度,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也为该制度的适用创造了舆论导向。

二、处罚性赔偿的特征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大多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或者由法律法规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作出限制,以防止法官任意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七、八、九条就是规定一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

1.不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

2.惩罚性赔偿金额不以实际损失为限。

3.注重加害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4.赔偿金额具有法定性。

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认定标准是建立在正常的判决基础之上的,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可以增加了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对相关犯罪行为起到警示作用,具体的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并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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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修正了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假一赔一改为假一赔三。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本条只适用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包括质量欺诈(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牌)、价格欺诈(谎报原价、谎称最低价)、数额欺诈(计量器做假、缺斤短两)。常见的欺诈行为有以伪劣商品冒充名牌商品,以假皮货冒充真皮货,以残次品伪装为正品,以假降价招揽顾客等。 一般商品瑕疵、服务瑕疵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2、买一赔一改为买一赔三 原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欺诈行为双倍赔偿,修正案该为四倍赔偿。除了赔偿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外还要增加赔偿消费者支付款的三倍做为惩罚。 3、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 如,消费者花三元钱买了一盒烟,打开一看是假烟,没有烟味,白菜叶子味,不能抽,买烟老板应该赔偿消费者三元购烟款,再赔偿消费者500元。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非难,也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人权益,具有严重疏忽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在将来慎重行事,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2) 客观方面。不法行为人以作为或的方式实施了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作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某些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3)客观要件。须确实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非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4)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和不法行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所发生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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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惩罚性赔偿,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侵权责任法》只在产品责任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且并非全部的产品责任都适用惩罚性赔偿,而是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一,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

二,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事实,即造成了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造成除此之外的其他损害后果的情形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三,因果关系成立,被侵权人的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是侵权人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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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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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认定惩罚性赔偿?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至少应包括如下几层含义:其
一,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其
二,它是由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其
三,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其
四,依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惩罚性赔偿是和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种民事赔偿制度,具有民事赔偿的一般特征,但它和补偿性赔偿制度相比,还具有如下独有特征:
1、惩罚性。补偿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弥补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在于惩罚和制裁加害人严重过错行为。
2、附加性。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附加的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当补偿性赔偿金不足以惩罚侵害入的恶意侵权行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充分否定,并以此来阻止其再次发生时,才能加以适用。
3、法定性。惩罚性赔偿金是民事责任的例外和补充,必须有立法的规定和判例性质的裁决,否则应视为不允许适用惩罚性赔偿金,以免可能导致法官滥用权力进行不正当的惩罚,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进而对整个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内部的和谐造成冲击。
二、如何认定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既有一致的地方,如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等,也有一定的差异,即它要求有违法行为,主观故意。律师认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文重点讨论违法行为和主观故意两个要件。违法行为是指加害人违法实施的侵害他人权利或损害他人利益的作为或,作为和均可成为违法行为。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就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我国学者梁慧星认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使被欺诈者陷入错误判断,或加深其错误、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之行为。沉默于法律、习惯或契约有告之义务的场合,应构成欺诈行为⑦。因此,欺诈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积极编造虚假情况或歪曲事实,故意告之消费者虚假情况,也包括有意隐匿真实情况,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而不告知。所谓故意是指加害人希望或者放任其行为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二是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希望是指行为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努力追求行为后果;放任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其行为后果的发生,但并不采取避免损害发生的措施,以至于造成了损害的后果。故意这种主观过错常通过民事欺诈行为、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等给社会造成危害性比较大的外在行为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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