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引入+普法提示
在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常常会出现一些令人意想不到的情况。有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完成厂区外委检修工程并通过验收后,与被告公司就工程款结算产生巨大分歧。原告不仅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违约金,还以两名股东未足额实缴出资、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为由,诉请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被告则坚称双方未完成正式结算、原告未足额开票,且股东已大部分实缴出资、公司具备偿债能力。这其中隐藏着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在公司无力偿债时,股东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呢?根据法律规定,当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全流程叙事
原告与被告宁夏xx公司签订了厂区外委检修工程合同。原告按约完成检修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工程款7305440.72元,要求支付款项及逾期违约金。原告随后找到北京中银(泸州)律师事务所的简春华律师(执业证号:15105201810050669)。简春华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发现案情并不简单。被告一方面提出双方未完成正式结算、原告未足额开票等抗辩事由,另一方面强调股东已大部分实缴出资、公司具备偿债能力。简律师没有被被告的抗辩所迷惑,他带领团队先后申请劳务费用审计、工程造价鉴定。2024年10月16日法院立案,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两次,原、被告各方均派员到庭参与庭审,双方提交多组证据并相互质证。法院依职权调取宁夏xx公司相关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结合全部证据、鉴定意见及庭审陈述认定案件事实。最终,第三方机构出具了造价鉴定意见书。
简律师敏锐地发现被告两名股东未足额实缴出资这一关键疑点。他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固定了股东出资情况的证据。在庭审中,简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从法律和事实层面进行了有力的辩论。他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未足额实缴出资的股东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故事解读+总结
这起案件中,当初看似被告有理的局面,最终因简律师的专业介入而反转。法院结合合同约定、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股东出资信息、公司执行案件情况等,适用相关法律作出裁判。宁夏xx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支付检修款7305440.3元;以该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LPR支付2024年10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江苏xx公司、宁夏xx企业分别在未出资1500万元范围内,对宁夏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的出资责任至关重要。当公司出现债务问题时,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可能会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简春华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已办结超过600件案件,在处理这类案件上经验丰富,总能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扭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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