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新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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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重度智力障碍,重度精神性障碍,植物性生存状态等这些属于一级残疾,双眼球缺失,肝功能重度损害,肾功能不全等这些情况属二级伤残,以此类推,三级伤残到10级伤残的损伤程度会越来越轻。

2024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新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新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一级残疾

1、级重度智力障碍。

2、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三肢瘫(肌力1级)。

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6、植物性生存状态。

7、迁延性昏迷状态。

8、呼吸困难ⅳ级。

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0、心脏移植术后。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小肠切除90%以上。

13、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4、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二级残疾

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三肢瘫(肌力2级)。

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4、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6、双眼球缺失。

7、双眼盲目5级。

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10、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13、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1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16、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7、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8、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9、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残疾

1、 重度智力障碍。

2、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3、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4、截瘫、偏瘫(肌力2级)。

5、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6、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7、面部重度毁容。

8、双眼盲目4级。

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15、心功能ⅲ级。

16、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17、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18、肝切除3、4以上。

19、胰腺全切除。

20、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1、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2、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四肢残疾

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截瘫、偏瘫(肌力3级)。

3、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重度外伤性癫痫。

5、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6、双眼盲目3级。

7、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11、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1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4、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5、一侧全肺切除。

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17、 双侧肺叶切除。

18、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19、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0、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1、 肝脏切除23以上。

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膀胱全切除。

25、双侧肾上腺缺失。

26、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7、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8、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9、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30、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32、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五级残疾

1、中度智力障碍。

2、单肢瘫(肌力1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6、重度尿崩症。

7、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8、面部中度毁容。

9、 双眼低视力2级。

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11、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12、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13、两肺叶切除术。

14、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15、呼吸困难ⅲ级。

16、 肺功能中度损伤。

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8、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19、 全胃切除。

2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1、重度肛门失禁。

22、 中度肝功能损害。

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4、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重度排尿障碍。

26、永久性膀胱造瘘。

27、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8、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9、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30、 双侧卵巢切除。

31、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33、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34、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35、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37、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3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交通事故到底会让我们身体上哪个部位终身残疾,这样的状况绝对不可能是肇事者和受害者可以提前去设定的,意思就是,在脑部受伤的情况下进行伤残鉴定,就是要专门参考脑部方面的一些规定的。对伤残鉴定的参考依据,受害者简单的做一个了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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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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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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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部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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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2002-12-01发布2002-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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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判断依据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从事煤炭、炼钢、纺织等特殊工种的职工患上职业病的概率往往比其他普通工种的职工要更高,因此,国家为了保护这些特殊工种职工的合法权益,将职业病纳入了工伤保险赔偿的统一范畴,当职工发现患上职业病后,可以进行职业病诊断,确定伤残等级并申请工伤赔偿,那么,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判断依据是怎样的呢
一、综合判定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附录
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附录
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二、器官损伤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三、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四、医疗依赖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1、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
2、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五、生活自理障碍
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2)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3)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4)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5)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2、护理依赖的程度分:
(1)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2)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3)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六、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综上所述,关于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判断依据主要分为五个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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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委托: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检查护理治疗诊疗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治疗水平和措施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损失的情况。
农业损失鉴定有什么依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业损失鉴定根据农作物受影响的面积,成灾面积,损失的牲畜,还有渔业受灾面积等等来确定损失的金额。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1、《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农业保险标的的处理有规定的,理赔时应当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定损失。种植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绝收的,应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保险事故造成部分损失的,应在农作物收获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除外。对于损失核定需要较长时间的,保险公司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定损标准和规范科学定损,并做到定损结果确定到户。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应对原始定损结果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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