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定情形下,出资不实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公司债权人可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发起人要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该出资不实股东追偿。
综上,出资不实股东在特定情况要承担连带责任,旨在保护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出资不实股东怎样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不实股东在以下情形承担连带责任:
其一,在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他发起人股东与该出资不实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也能主张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其二,股东抽逃出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者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责任后,连带责任人可根据过错向出资不实股东追偿。
三、出资不实股东连带责任承担有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在一定情形下,出资不实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这不仅涉及到公司设立时的出资补足问题,还关联着公司运营中的债务清偿责任。比如,当公司因出资不实面临债务危机时,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时连带责任的划分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公司发起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向出资不实股东追偿的具体流程和时效也是需要关注的点。若你对出资不实股东连带责任的具体认定、追偿程序等还有疑问,或者正面临相关法律困境,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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