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相关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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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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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案件之中,如果案件涉及到财产没收的话,受害者或者是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之后,法院会对财产进行相关的查封,并且妥善保管好被查封和抵押的相关资产。等诉讼结束之后,可以恢复其财产的所有权。
财产保全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财产保全相关规定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债务问题上,如果被告名下有财产而拒绝进行偿还的话,那么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其名下所有财产。并且由法院进行清算,然后还给冻结当事人的名下相关财产然后可以原告按照同等价格进行相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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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相关规定条件有哪些?
诉前财产保全相关规定中,明确条件包括情况紧急需要保全的,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并且应当是利害关系人去申请及提供担保等。在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先申请保全,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费用,提供担保的财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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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想要帮一个朋友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但是我对上海财产保全担保的相关规定不是很懂,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利害关系人在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是否应当提供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则上应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以释明笔录、告知笔录、通知书等方式将担保的要求全面、具体地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或者不按照人民法院的规定提供担保的,应裁定驳回其财产保全申请。
2.哪些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可免予提供担保?
下列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可免予提供担保。但经审查,其申请明显缺乏必要的事实、法律依据或超出必要范围的除外: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当事人;
(二)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持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
(三)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确有困难的其他当事人。
3.人民法院应如何确定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提供的担保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需提供的担保数额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原则上以保全不当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为限。对于确定可能造成的被申请人损失金额有困难的,保全金额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照30%计,保全金额在1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按照20%计,保全金额在1亿元以上部分按照10%计。
4.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申请人追加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申请增加财产保全,可能造成被申请人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申请人追加提供担保。申请人拒不追加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增加财产保全的申请。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不足,请求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追加担保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责令申请人追加担保。申请人拒不追加担保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解除相应部分的诉讼保全。
5.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何种财产保全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形式的财产保全担保:
(一)申请人提供的货币担保、物的担保及财产性权利担保;
(二)第三人提供的货币担保、物的担保及财产性权利担保;
(三)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
(四)人民法院允许的其他主体提供的信用担保。
以上担保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组合适用。
对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保全的风险,以及担保物变现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6.财产保全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动产担保的,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财产保全申请人或第三人以不动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或第三人对作为担保物的房屋享有所有权:
(二)申请人或第三人对作为担保物的土地享有使用权;
(三)申请人或第三人对作为担保物的土地附着物享有所有权;
(四)担保物未设定抵押,或虽设定了抵押但扣除优先受偿金额后的价值足以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价值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应提交材料予以说明。
7.财产保全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动产担保的,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财产保全申请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担保人对担保动产享有所有权;
(二)担保动产依法可流通;
(三)担保动产易保管,不易损耗、变质;
(四)担保物未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者虽设定了抵押或质押但扣除优先受偿金额后的价值足以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动产价值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应提交材料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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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他给她的好朋友做财产担保,但是他对其中的很多细节都不知道,所以想咨询一下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由于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有可能影响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导致一定的损失,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有误的,申请人应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法院在申请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申请保全财产等值的经济担保,保证对财产保全不当的损失进行赔偿。
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需不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审查相
[律师回复] 当遭遇合同纠纷要向时,根据案情不同,主要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主体及经营资格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的开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合伙开办、联营开办等设立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 2、合同关系设立情况合同书、有关合同内容的补充的条款、变更的条款、废除的条款等有关协议;口头合同成立的证据材料。 3、合同的履行情况交接的货物品种、型号、数量等有关原始凭证及收货条等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付款方式等原始凭证及收款条等相关的证据材料。 4、请求保证合同效力的,要提供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的证据或根据;请求追究违约责任的,要提供对方存在违约事实、损失数额等证据材料。 5、合同有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担保书、以及担保人名称、住所,用于担保的财产品种、数量、存放地点及证件、凭证等有关证据材料。有抵押的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有质押的或留置情况的亦要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 6、合同及有关事项经过公证、鉴证或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处理的,提供公证书、鉴证书及主管部门处理意见等有关证据材料。 7、依据合同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提供与主张权利或要求履行义务有关的内容、时间等证据材料。 8、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提供申请理由成立的证据、被申请人的实际履行能力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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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抵押担保期间的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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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需不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会审查相应的
[律师回复] 当遭遇合同纠纷要向时,根据案情不同,主要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主体及经营资格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的开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合伙开办、联营开办等设立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 2、合同关系设立情况合同书、有关合同内容的补充的条款、变更的条款、废除的条款等有关协议;口头合同成立的证据材料。 3、合同的履行情况交接的货物品种、型号、数量等有关原始凭证及收货条等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付款方式等原始凭证及收款条等相关的证据材料。 4、请求保证合同效力的,要提供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的证据或根据;请求追究违约责任的,要提供对方存在违约事实、损失数额等证据材料。 5、合同有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担保书、以及担保人名称、住所,用于担保的财产品种、数量、存放地点及证件、凭证等有关证据材料。有抵押的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有质押的或留置情况的亦要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 6、合同及有关事项经过公证、鉴证或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处理的,提供公证书、鉴证书及主管部门处理意见等有关证据材料。 7、依据合同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提供与主张权利或要求履行义务有关的内容、时间等证据材料。 8、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提供申请理由成立的证据、被申请人的实际履行能力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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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财产保全相关规定是什么
仲裁财产保全规定:申请人需有充分理由表明裁决执行难度大,仲裁机构将保全请求提交法院处理。法院有权采取保全措施,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否则将驳回申请。其他事项也需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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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需不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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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过度,财产保全过度,财产保全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财产保全过度如何处理 被保全人对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不服时,认定保全的财产大于债权的,可以向提出复议,要求撤销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二、写作财产保全担保书的要点 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人为公民,写明其身份基本事项;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全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如果担保是由案外 第三人作保证人的,还应写明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正文: 写明担保的案由及提供的担保财产。 1、案由:写明担保人对何案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2、担保内容:主要写明担保人提供的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以保证用于赔偿因错误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的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 尾部: 1、致送人民名称。 2、担保人签名,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3、担保日期。 制作财产保全担保书时,应注意:提供担保的担保物的价值或担保的现金额,不应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款或金额。 三、财产保全的分类有哪些 1、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2、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前有权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到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诉前财产的保全,需不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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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执行相关问题的规定了法院只有在得到当事人的申请之后才能够对合法的财产作出保全的手段,如果不符合资格的话要告知当事人并且不加以保全,情况非常紧迫的话需要法院及时在两天里立即作出措施,并且要求申请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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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财产保全后,如何做财产保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胜诉后财产保全如何处理 败诉后财产保全怎么处理,要看哪一方胜诉了,如果是申请人胜诉的,被保全人不履行判决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保全的财产,如果被保全人胜诉的,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承担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二、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如何保管 本文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如何保管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被扣押的财产,人民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保管的,人民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 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三、滥用财产保全权利有何危害 浪费司法资源。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必然会增加财产保全方面的工作量,进一步加剧了当前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极大浪费。 加大调解难度。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更趋激烈,且债权人自以为掌握主动权,不同意对债务人让步,给调解工作加大了难度,不利于纠纷的有效化解。 损害司法权威。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而最终的判决数额通常远远小于查封标的,致使债务人对产生误解,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侵害对方利益。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一般会影响到债务人的生产或生活,尤其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一些债务企业因此将陷入生产经营的困境,企业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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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需不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会不会审查相关证据
[律师回复] 当遭遇合同纠纷要向时,根据案情不同,主要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主体及经营资格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的开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合伙开办、联营开办等设立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
2、合同关系设立情况合同书、有关合同内容的补充的条款、变更的条款、废除的条款等有关协议;口头合同成立的证据材料。
3、合同的履行情况交接的货物品种、型号、数量等有关原始凭证及收货条等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付款方式等原始凭证及收款条等相关的证据材料。
4、请求保证合同效力的,要提供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的证据或根据;请求追究违约责任的,要提供对方存在违约事实、损失数额等证据材料。
5、合同有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担保书、以及担保人名称、住所,用于担保的财产品种、数量、存放地点及证件、凭证等有关证据材料。有抵押的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有质押的或留置情况的亦要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
6、合同及有关事项经过公证、鉴证或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处理的,提供公证书、鉴证书及主管部门处理意见等有关证据材料。
7、依据合同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提供与主张权利或要求履行义务有关的内容、时间等证据材料。
8、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提供申请理由成立的证据、被申请人的实际履行能力等有关情况。
诉前财产保全,需不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会不会审查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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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及经营资格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的开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合伙开办、联营开办等设立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
2、合同关系设立情况合同书、有关合同内容的补充的条款、变更的条款、废除的条款等有关协议;口头合同成立的证据材料。
3、合同的履行情况交接的货物品种、型号、数量等有关原始凭证及收货条等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付款方式等原始凭证及收款条等相关的证据材料。
4、请求保证合同效力的,要提供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的证据或根据;请求追究违约责任的,要提供对方存在违约事实、损失数额等证据材料。
5、合同有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担保书、以及担保人名称、住所,用于担保的财产品种、数量、存放地点及证件、凭证等有关证据材料。有抵押的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有质押的或留置情况的亦要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
6、合同及有关事项经过公证、鉴证或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处理的,提供公证书、鉴证书及主管部门处理意见等有关证据材料。
7、依据合同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提供与主张权利或要求履行义务有关的内容、时间等证据材料。
8、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提供申请理由成立的证据、被申请人的实际履行能力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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