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彦栋律师代理的一起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顺利办结,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该案系执行领域常见纠纷,涉及到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胜诉判决落地变现的核心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在本案中,双方就被执行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存在分歧。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原告认为应该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实现自身债权;被告则未积极配合执行。争议焦点集中在能否追加原始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方面。
接受委托后,王彦栋律师结合自身多年在陕西地区的办案经验,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梳理。他重点核查了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等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发现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随后,王彦栋律师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同时,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王彦栋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这一结果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扰,也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从该案可以看出,在执行案件中,当遇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时,通过深入调查挖掘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采取合理的诉讼策略,能够有效推动案件的执行。王彦栋律师在办案中坚持全面审查证据,精准运用法律,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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