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扣押条款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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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商标侵权扣押条款,工商部门接到举报的商标侵权案件,可以对涉嫌侵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扣押。等弄清侵权事实后,对于使用侵权商标的商品,应该统一销毁处理。企业发现自身商标被他人恶意注册的,可以向商标局或者工商局投诉举报。
商标侵权扣押条款内容是什么?

一、商标侵权扣押条款内容是什么?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二、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来说,商标是无形资产,一旦商标被侵犯用于生产其它商品,企业应当去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的查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时候,对于涉及到的商标可以扣押查封,如果涉事企业不配合,可以强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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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文号 经查,你(单位)行为涉嫌违反的规定,根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涉案物品予以扣押,详见物品清单;对你(单位)下列场所、设施予以查封: 本机关将于30日(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期限)内对上述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作出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 当事人签收:卫生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 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 第二联交当事人。 在我国大陆,理论界一般认为,查封与扣押是有区别的。如:“查封,是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财产加贴封条,原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移动或者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扣押,是对体积较小,或者虽然体积较大,但易于移动的财产予以扣留,运至人民或者其他场所予以保管,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限制性措施”。此外,还有冻结,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资产、债权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可见,按照我国大陆学者的观点,查封、扣押和冻结是不同的概念,查封与扣押的区别主要是标的物的位置是否移动,查封的财产一般仍留在原地(即通常所说的就地查封),而扣押的财产一般要转移地点(也称为异地扣押)。但是,在我国实践中,也有将这两种执行措施混用的情况。如对于车辆、机器设备采取的不贴封条、允许使用、禁止处分的措施称为“活封”或“活扣”,两者并无区别。甚至对银行账户的冻结也称为查封,这在当事人方面尤其如此。而在海事案件中涉及对船舶采取禁止移动的执行措施时,实际上只称为“扣押”,没有查封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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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内容提供商侵权行为和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网络内容提供商侵权行为和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侵权行为法不能对所有的利益给予保护,对于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行为造成权利人的损害必须符合严格的侵权责任构成,才能够责令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行为须具有违法性
行为人违法性行为的实施是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违法性表现为三个方面: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行为违反了法定的义务;行为违反了非成文法中的社会交往的规则(公序良俗)[4],而实施的行为则包括了行为人的积极作为和消极。
网络内容提供商以提供信息服务为业,因此其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是指提供的信息具有内容上的瑕疵或权利上的瑕疵。内容上的瑕疵主要是针对他人人格权进行侵害的行为,如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的肖像作为网站的画面或作为商业宣传等;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利用他人资料和个人信息,或者擅自在网上宣扬和公布他人的隐私;以谩骂和诽谤的方式对他人的名誉权进行侵害等。权利上的瑕疵是针对他人的著作权进行侵害的行为,表现为:

一,网络内容提供商未经许可,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和其他网站的合法信息。当网络内容提供商进行信息的采编和转载时,对于存在版权保护的信息,网络内容提供商一般先与权利人或其授权的人签订使用合同,约定对于该信息的使用期限、使用范围和报酬等。若网络内容提供商未经许可,转载了权利人的合法信息,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网络内容提供商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为了防止他人对于网络作品的非法使用,权利人可以采用技术措施[5]保护自己的权利,限制他人非经授权或没有法律依据时对自己作品的使用。若网络内容提供商对于信息没有合法的和合理的使用权,而擅自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则具有违法性。
网络内容提供商的积极作为能够构成侵权,行为人的消极也可能构成侵权,因为消极的极易违反法定的义务。

一,网络内容提供商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当网络侵权行为发生或有发生的可能时,权利人有权要求网络内容提供商提供其所认定的侵权人的相关注册资料,以期追究所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但其在提出请求之时,必须向网络内容提供商出示一定的证明文件。若权利人向网络内容提供商出示了相关证明,网络内容提供商仍拒绝为其提供所求资料,则其具有违法性。

二,网络内容提供商不及时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当网络侵权行为发生或有发生的可能时,权利人有权向网络内容提供商提出警告,要求其采取一定的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若网络内容提供商有能力采取措施却消极的时,其就具有了违法性。
(二)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行为导致权利人权益的损害。
损害是指因一定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6]根据网络内容提供商侵害权利人的权利性质和后果,网络侵权造成的损害可分为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前者是针对权利人的财产权益造成的损害,如未经许可,转载权利人已经声明不得转载的作品,或者未给权利人支付报酬,就会损害权利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获得报酬权等;后者是对权利人的人身权益造成的损害,如在转载时未注明出处或传播的信息具有诽谤内容,就会致使权利人的署名权或名誉权等人身权受到损害。
在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行为造成权利人权益损害的情况下,最重要的是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人民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该实际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被侵权人预期应得的利益;若被侵权人遭受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也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额。对于权利人的著作权被侵害的情况,还存在
第三种计算损害的方式——按照正常许可使用费推定损害额,按照正常许可使用费推定损害额,符合“回复原状”的民法基本原则。[7]对于侵害著作权的损害赔偿额,200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曾规定,当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时,人民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权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但该规定已经在2003年12月被最高人民修正该司法解释时删除,因为网络侵权行为情节缤纷多样,法官应当享有自由裁量权,根据个案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不应当对于赔偿的上限和下限作出强制性规定。
(三)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从业行为与权利人受到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确定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从业行为与权利人受到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当区别情况,遵循一定的规则。[8]若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行为与权利人的损害后果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如一因一果(多果),可直接确认因果关系的存在。对于网络内容提供商来说,最常见的一因一果(多果)的情形是网络内容提供商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其作品上网传播,该行为直接导致权利人的著作权被侵害。若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其他条件的介入,应当先判断介入条件是否影响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行为作为直接原因。若不影响作为直接原因的存在,应当认定二者间具有因果关系。若由于其他条件的介入,使因果关系判断较为困难,就应当适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判断所论侵权行为是否为损害发生的不可缺条件。通常情况下,以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判断,第三人直接实施了侵害行为后,由于网络内容提供商行为的介入(如提供设备和技术上的支持),导致了损害的发生或进一步扩大,此时就可以认为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行为是导致权利被侵害的间接原因。
若确认因果关系确有困难,可以适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的“事实原因—法律原因”的规则。[9]在适用时,先确定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行为是否构成权利人权益损害的事实原因;再确定该行为是否为损害的法律原因,即一种自然的、未被介入因素打断的原因。若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行为对于损害而言,既是事实原因,又是法律原因,即可确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四)网络内容提供商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应存在一定的过错
过错的存在是网络内容提供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
一,若行为人不存在过错,则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判断网络内容提供商是否存在过错,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认定:第
一,网络内容提供商明知或应知创作、采编和转载的信息存在权利上和内容上的瑕疵,仍予以传播,此时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过错显而易见,极易证明。

二,由于信息源提供者的误导,网络内容提供商无法判断权利是否存在瑕疵,此时,网络内容提供商应当向信息源提供者询问,以明确信息是否存在权利瑕疵。若网络内容提供商未进行询问,认定存在过错。

三,网络内容提供商通过询问和审查程序,仍不能判断信息是否存在瑕疵,则认定不存在过错。

四,若权利人对网络内容提供商履行了有效的告知义务后,网络内容提供商知晓了信息的侵权性,在技术层面和经济层面都许可的情况下,有能力加以控制却消极的,应认定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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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扣押的商标侵权商品?
扣押的商标侵权商品会被相关的机关被调查和处理后并将其移送。商标所附带的权利被侵害后所产生的经济影响过大就会对社会造成难以磨灭的负面危害,而在案件中为了调查而扣押的侵权商品可能就会作为证据或者其他需要而被暂时性的移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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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侵权车辆如何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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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的刑事诉讼法条款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扣押的刑事诉讼法条款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一百四十五条针对押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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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标侵权行为的诉讼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1、 商标被侵权人必须依法向人民,才能发动诉讼。商标被侵权人必须注意: 向人民递交诉讼壮,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要有明确的被告,即商标侵权人,有具体的请求,如要求制止侵权行为,并请求一定数额的赔偿,有事实和理由,即时应附送注册商标有关证明文件以及证明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材料等;要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理,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选择最有利于已方的;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提出,即自商标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标专有权被他人侵犯之日起提出。 另外,商标侵犯案件较为复杂,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诉讼。选择商标代理机构的人员或精通商标法的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对于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 2、审理 人民对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立案受理,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人民通过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在此基础上,针对双方争执的焦点,即是否构成侵权和应否予以赔偿及决定赔偿额等作出判决。 3、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商标侵权诉讼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依确地采取保全措施对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因此,财产保全在商标侵权诉讼中经常被使用的。财产保全是指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在诉讼前或者作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包括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法定情形。 诉讼财产保全适用的条件为: 一、案件已经由受理,但尚未作出判决; 二、本案件具体有给付的内容,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它原因,有可能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例如侵权人擅自转、稳匿、销毁、出卖有关物品等; 三、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依职权作出财产产保全裁定的,当事人无需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为: 一、处于前期间,存在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二、必须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民不能主动依职权作出保全裁定; 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四、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规定期限内必须,否则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一定的范围限制。请求的范围须是与本案有关财务或申请人要求保护的实体权利有直接联系的财产,而不能涉及被申请人的人身权或被申请人以外的人的财产及人身权。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申请保全的范围包括侵权人的资金,制造、储存、运输侵权产品的产所、机器设备、工具以及侵权产品本身等财物。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负责赔偿。 4、执行 执行是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也是判决胜诉的当事人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根据商标法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的决定,如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欺瞒又不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发现处理无决定确有错误的,经院长批准,不予执行并通知;如无错误,即强制执行,由当事人交付罚款。如当事人不自动交付罚款,人民可发出通知书,从银行强行划拨,或采取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手段。对于商标侵权的赔偿费也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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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具体的内容,因为不怎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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