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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高志博接手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于某驾驶小型客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受伤,交警认定于某负全部责任,王某因赔偿问题将其和车辆投保的XX黑龙江甲X公司诉至法院。高志博,2013年开始执业,哈尔滨律师,主要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高志博为帮助王某争取合理赔偿,指导其收集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诊断书、费用清单、医疗门诊收费票据、CT片、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案件进入一审审理阶段,高志博面临的客观约束是被告XX分公司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标准提出异议,且认为诉讼费、鉴定费不应由其负担。为应对该节点,高志博仔细梳理了原告提供的证据,针对被告对误工费的质疑,他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这么做是为了准确确定误工费的合理标准,依据法律规定为原告争取最大利益。同时,他向法院详细阐述了鉴定费虽非直接财产损失,但与案件紧密相关,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的理由。
最终,法院采信了部分证据,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进行了认定和调整,支持了原告部分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判决XX黑龙江甲X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相关费用,鉴定费由直接侵权人于某负担。在这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中,梳理证据、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是关键操作,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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