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提损害赔偿的时间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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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在夫妻离婚的同时,允许无过错方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有些时候,夫妻中的一方却是在离婚之后,才发现对方之前在婚内有法定过错情形。此时若需要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的话,一般是在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的一年内提出,否则将不予支持。
离婚后提损害赔偿的时间是多久

一、离婚后提损害赔偿的时间是多久

应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二、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一)重婚的情形。“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三)家庭暴力的情形。“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法定的过错情形,那么按照《婚姻法》当中的规定,在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就是可以要求其作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过错情形一定要是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的,否则的话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也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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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提出时间是多久
离婚损害赔偿提出时间是多久?按照规定,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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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
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
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
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
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5、最长诉讼时效
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这是法律规定的诉权保护最长期限,超过这一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便失去诉权,不再受法律保护。(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最长时效也有特别法的特殊规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请求权满10年丧失(第45条第2款),而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需要引起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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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怎样提起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怎样提起损害赔偿
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原因
只有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五种情况下,离婚时无过错方才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从权利主体看,《婚姻法》仅规定了无过错的配偶有权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其他家庭成员如要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关于侵权的规定。在发生混合过错的情形下,即配偶双方都有过错,尽管二人的过错有大小之分,但都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从义务主体来看,实施违反《婚姻法》的过错行为给夫妻一方造成损害的除了配偶他方,亦有可能包括婚姻关系外的第三人,《婚姻法》本身没有规定实施破坏婚姻关系违法行为的第三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宜将第三人作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三、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的发生时间,仅在离婚时提起。
因为,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因时过境迁,难以调查取证,才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四、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不论是协议离婚的情形,还是诉讼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均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可将协商一致的赔偿数额及给付时间等内容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诉讼离婚时,双方就赔偿形式、数额与给付时间亦可协商,协商不成由判决。
五、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
由于目前还没有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的规定,因此应根据个案从以下方面斟酌确定具体数额:
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2、无过错方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3、过错方与无过错方的财产与未来的生活需要;
4、夫妻双方年龄及健康状况;
5、夫妻双方已用于子女教育或须用于子女受教育的时间和费用;
6、夫妻双方的谋生能力。
六、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金的给付方式。
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如一次性给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给付,但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执行分期给付的提供财产担保。
谁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谁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是谁
婚姻中的无过错方。
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1、重婚行为
重婚分为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事实上的婚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狭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法》将其列入损害赔偿的事由,要求过错方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上的重婚是当事人采取欺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法律予以认可。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然而在这种情形中,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到底是指多长时间一起生活才能算是同居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最高司法机关应在审判时间中积累经验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便于法官进行裁量。但我认为这样不妥,如果法律针对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的时间作出具体的规定,那样就有可能给实施违法行为的过错方钻一个漏洞了。假如法律规定已婚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一个月则视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那过错只跟婚外异性同居20天、25天…,不到一个月,但这种行为却足以导致婚姻当事人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就因为时间不够而达不到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这样怎么能够体现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呢?
3、实施家庭暴力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好管也管不好,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文化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甚至有人认为丈夫打老婆、家长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在中国受 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家庭暴力通常不能得到很好的及时解决,久而久之,极易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的形式,经常故意地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了犯罪。我国《刑法》第260条明确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条明确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婚外情离婚赔偿标准有哪些?
婚外情离婚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
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因为婚外情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情离婚赔偿还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的。
在实际操作中,则需要根据以下标准来确定:
1、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
2、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3、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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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提起时间是多久
离婚损害赔偿提起时间是多久?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起诉离婚时一并提出。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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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铁路运输损害赔偿前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2)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2、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
3、铁路运输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及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四十。
4、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外的人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之间,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双方均无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对受害人实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应当承担份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5、在非铁路运输企业实行监护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口管理单位有过错的,铁路运输企业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道口管理单位追偿。
6、对于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等职责的单位,因未尽职责使该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行人、车辆穿越铁路线路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单位追偿。
7、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等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8、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9、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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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离婚损害赔偿需要什么前提
[律师回复] 对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需要什么前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被请求方必须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定过错行为主要是: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四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已在
第一章婚姻部分作了详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此为限制性的列举规定,不能对法定过错行为做扩大化解释。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导致离婚的过错都须做出赔偿。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导致离婚后果的过错行为,远远超出上述范围,如一方嫖娼、卖淫、无故离家出走、以及吸毒、赌博等其它情形给受害方造成物质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样不可小视,但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二)请求方无法定过错行为。所谓“无法定过错行为”,不是指另一方没有任何过错,而是特指请求方没有实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如果双方都有法定的过错,如各自与他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三)必须因法定过错行为给请求方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不仅限于精神损害,还包括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侧重于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所确定的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权,它不同于财产权,不能直接体现为某种物质利益,主要是一种精神上的寄托和愉悦,夫妻的互相忠实和尊重,家庭的和睦和稳定,给予人精神上的力量,当过错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行为导致了婚姻的破裂,必然给无过错方精神上带来极大的损害,因而由此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主要表现为精神上的损害,赔偿的是精神损失;但是在过错人实施了家庭暴力时,必然会造成人身的伤害,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为无过错方也有权要求赔偿;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也可能发生财产损失的赔偿,这些物质上的损失都应当由过错方个人赔偿。
(四)必须因法定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如果不具备该条件,而仅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
一,但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指出的是,离婚这一要件还要求离婚的客体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是无效婚姻,如婚前隐瞒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而导致的离婚,也无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之余地,同样,对于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也不适用该制度。
什么是婚内损害赔偿,婚内能否单独提出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婚内损害赔偿而婚内损害赔偿是指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法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由不法侵害人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法律制度。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形成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都要自觉履行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扶助等义务。当一方违反婚姻义务,造成另一方财产、人身损害时,这种损害不能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掩盖其社会危害性,也不可能通过离婚本身得到消除。只有通过损害赔偿制度,才能使过错方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到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抚慰,也才能促使婚姻当事人更加自觉地履行婚姻义务。婚内赔偿不同于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离婚同财产分割时的照顾原则,给予照顾的一般仅限于已查明的现有财产。婚内赔偿,在法学理论上讲应该属于一个的诉讼请求,其赔偿金额应该根据损害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认定,不受夫妻共同财产数量的限制。婚内损害赔偿不受离婚诉讼的限制,受损害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提出。婚内损害赔偿一般依据民法有关侵权的规定,如家庭暴力、虐待,单方无权处分共同财产,甚至包括侵害人格权和人身自由权等事由;提起婚内损害赔偿主体的主观要件则没有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主体的主观要件严格,其主观上可能也有一定过错,但这并不影响其要求对方根据主观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婚内损害赔偿一般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二、婚内能否单独提出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将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作为原则,夫妻约定作为例外,在财产未分割之前,所有财产属一般属双方共同共有,这便使婚内赔偿失去了经济基础,如判决在离婚后赔偿,又让判决置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之中,并会严重恶化夫妻之间的关系。所以婚续期间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不能在婚续期间单独提出。其应当在离婚时一并提出,诉讼时效从离婚诉讼之日起计算。当人身损害构成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可以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又可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对损害一方实行双重惩罚。同理婚姻法第46条婚姻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也应从离婚之日起算。顺便给立法者提个建议,婚姻法第46条应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当然特殊情况也有,即夫妻一方受伤害,已掌控的夫妻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另一方又隐藏、转移夫妻财产,拒不支付医疗费用的,可以在婚内要求赔偿医疗费。
婚姻损害赔偿的提出条件,离婚损害赔偿能要多少钱
[律师回复]
一、婚姻损害赔偿的提出条件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的:  
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不予受理;  
4、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提出损害赔偿。  
二、离婚损害赔偿能要多少钱  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的支持。无过错方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同样不予受理。  如果无过错方做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以上就是有关婚姻损害赔偿的提出条件,离婚损害赔偿能要多少钱的具体介绍。《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它仅仅适用于因一方重婚、与他人婚外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几种情形,并不涉及其他情形,例如通奸、卖淫嫖娼、等行为。如果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条件,无过错一方则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当然,您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在此过程中,如果您遇到了困难,可以咨询相关的婚姻专家律师,以更好的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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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提出损害赔偿时间是多久
一般在夫妻离婚的同时,允许无过错方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有些时候,夫妻中的一方却是在离婚之后,才发现对方之前在婚内有法定过错情形。此时若需要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的话,一般是在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的一年内提出,否则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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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损害赔偿怎么提出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时损害赔偿怎么提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
(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规定:“人民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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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谁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
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人-----无过错方的配偶
四、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五、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期限:
1、离婚诉讼的原告为无过错方时,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离婚诉讼的被告为无过错方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一审中未提出,在二审提出的,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讼)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未明确表示放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
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需要什么条件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人民不予支持:
(一)被请求方必须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定过错行为主要是: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四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已在
第一章婚姻部分作了详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此为限制性的列举规定,不能对法定过错行为做扩大化解释。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导致离婚的过错都须做出赔偿。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导致离婚后果的过错行为,远远超出上述范围,如一方嫖娼、卖淫、无故离家出走、以及吸毒、赌博等其它情形给受害方造成物质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样不可小视,但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二)请求方无法定过错行为。所谓“无法定过错行为”,不是指另一方没有任何过错,而是特指请求方没有实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如果双方都有法定的过错,如各自与他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三)必须因法定过错行为给请求方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不仅限于精神损害,还包括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侧重于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所确定的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权,它不同于财产权,不能直接体现为某种物质利益,主要是一种精神上的寄托和愉悦,夫妻的互相忠实和尊重,家庭的和睦和稳定,给予人精神上的力量,当过错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行为导致了婚姻的破裂,必然给无过错方精神上带来极大的损害,因而由此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主要表现为精神上的损害,赔偿的是精神损失;但是在过错人实施了家庭暴力时,必然会造成人身的伤害,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为无过错方也有权要求赔偿;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也可能发生财产损失的赔偿,这些物质上的损失都应当由过错方个人赔偿。
(四)必须因法定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如果不具备该条件,而仅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
一,但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指出的是,离婚这一要件还要求离婚的客体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是无效婚姻,如婚前隐瞒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而导致的离婚,也无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之余地,同样,对于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也不适用该制度。
该怎么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该怎么提起离婚损害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提起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具备婚姻法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而且行使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提出时间、适用范围等也要符合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提起。
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原因。
只有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五种情况下,离婚时无过错方才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从权利主体看,《婚姻法》仅规定了无过错的配偶有权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其他家庭成员如要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关于侵权的规定。在发生混合过错的情形下,即配偶双方都有过错,尽管二人的过错有大小之分,但都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从义务主体来看,实施违反《婚姻法》的过错行为给夫妻一方造成损害的除了配偶他方,亦有可能包括婚姻关系外的第三人,《婚姻法》本身没有规定实施破坏婚姻关系违法行为的第三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宜将第三人作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三、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的发生时间,仅在离婚时提起。
因为,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因时过境迁,难以调查取证,才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四、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不论是协议离婚的情形,还是诉讼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均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可将协商一致的赔偿数额及给付时间等内容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诉讼离婚时,双方就赔偿形式、数额与给付时间亦可协商,协商不成由判决。
五、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
由于目前还没有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的规定,因此应根据个案从以下方面斟酌确定具体数额:
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2、无过错方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3、过错方与无过错方的财产与未来的生活需要;
4、夫妻双方年龄及健康状况;
5、夫妻双方已用于子女教育或须用于子女受教育的时间和费用;
6、夫妻双方的谋生能力。
六、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金的给付方式。
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如一次性给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给付,但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执行分期给付的提供财产担保。
能怎么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能怎么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提起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具备婚姻法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而且行使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提出时间、适用范围等也要符合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提起。
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原因。
只有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五种情况下,离婚时无过错方才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从权利主体看,《婚姻法》仅规定了无过错的配偶有权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其他家庭成员如要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关于侵权的规定。在发生混合过错的情形下,即配偶双方都有过错,尽管二人的过错有大小之分,但都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从义务主体来看,实施违反《婚姻法》的过错行为给夫妻一方造成损害的除了配偶他方,亦有可能包括婚姻关系外的第三人,《婚姻法》本身没有规定实施破坏婚姻关系违法行为的第三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宜将第三人作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三、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的发生时间,仅在离婚时提起。
因为,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因时过境迁,难以调查取证,才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四、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不论是协议离婚的情形,还是诉讼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均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可将协商一致的赔偿数额及给付时间等内容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诉讼离婚时,双方就赔偿形式、数额与给付时间亦可协商,协商不成由判决。
五、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
由于目前还没有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的规定,因此应根据个案从以下方面斟酌确定具体数额:
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2、无过错方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3、过错方与无过错方的财产与未来的生活需要;
4、夫妻双方年龄及健康状况;
5、夫妻双方已用于子女教育或须用于子女受教育的时间和费用;
6、夫妻双方的谋生能力。
六、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金的给付方式。
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如一次性给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给付,但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执行分期给付的提供财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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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提出的时间是多久
离婚损害赔偿提出的时间是多久?按照规定,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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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使前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
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支持。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笔者认为,此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具体操作。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对于不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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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损害赔偿如何提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
(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规定:“人民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哪个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哪个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是谁
婚姻中的无过错方。
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1、重婚行为
重婚分为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事实上的婚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狭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法》将其列入损害赔偿的事由,要求过错方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上的重婚是当事人采取欺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法律予以认可。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然而在这种情形中,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到底是指多长时间一起生活才能算是同居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最高司法机关应在审判时间中积累经验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便于法官进行裁量。但我认为这样不妥,如果法律针对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的时间作出具体的规定,那样就有可能给实施违法行为的过错方钻一个漏洞了。假如法律规定已婚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一个月则视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那过错只跟婚外异性同居20天、25天…,不到一个月,但这种行为却足以导致婚姻当事人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就因为时间不够而达不到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这样怎么能够体现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呢?
3、实施家庭暴力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好管也管不好,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文化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甚至有人认为丈夫打老婆、家长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在中国受 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家庭暴力通常不能得到很好的及时解决,久而久之,极易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的形式,经常故意地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了犯罪。我国《刑法》第260条明确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条明确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婚外情离婚赔偿标准有哪些?
婚外情离婚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
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因为婚外情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情离婚赔偿还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的。
在实际操作中,则需要根据以下标准来确定:
1、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
2、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3、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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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提起损害赔偿的时间是多久
一般在夫妻离婚的同时,允许无过错方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有些时候,夫妻中的一方却是在离婚之后,才发现对方之前在婚内有法定过错情形。此时若需要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的话,一般是在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的一年内提出,否则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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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损害赔偿赔多少,什么时候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一、什么时候会引起离婚损害赔偿?
引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
1、重婚
2020年《婚姻法》
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婚姻法解释
(一)》第二条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进行了界定,即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最高人民民庭的同志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是指““和“包二爷“现象,但主要是指““现象,它是现实社会对重婚以外的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俗称。这与社会上一些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的同居行为有本质区别。如男女青年在恋爱中的试婚同居,符合法定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一些丧偶的老年人因考虑到子女、财产、身体、社会习俗等因素,不以结婚为目的同居行为,这些同居虽然违反了法定的结婚形式要件,但没有违反一夫一妻制,尚不属《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另外,为了限制和避免法律对公民私权领域的过分干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与通奸、嫖娼及其他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也应有区别,即应将两性间的同居理解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而不是临时短暂性的共居一处。至于是否构成了同居关系,应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等方面进行把握,由承办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3、实施家庭暴力
《 婚姻法解释
(一)》
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这一定义:
首先,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即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应存在有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鉴于家庭暴力的实施是以家庭住所为行为场所,这里的家庭成员应理解为具有亲属身份关系且在日常生活同居住生活的人员,即这里的家庭应理解为法律的概念,应以户籍登记为准,而不是传统习俗所理解的家族和家族成员;
其次,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家庭成员间的日常争吵、偶尔打闹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纠纷应被排除在外,这既符合我国的国情,也有利于维护利家庭的和睦、稳定。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从学理上讲,虐待和家庭暴力存在一定的包容关系,但虐待的性质和程度要比家庭暴力更严重,家庭暴力只是虐待等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员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虐待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法律明确使用了“家庭成员“一词,故无论受害人是配偶一方还是家庭其他成员,均不影响无过错方以对方有虐待行为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二、离婚损害赔偿赔多少?
离婚损害赔偿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过错严重的,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就大,为补偿或恢复这种伤害,则应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 场合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的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越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4、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过错方无任何固定的经济来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无能为力。
5、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精神损害赔偿纠纷若发生在经济较为不发达的边远山村,几十元的赔偿数额可能就会平息纠纷。反之,若发生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类似的纠纷,裁判上千元的赔偿数额,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够服判息诉。
所以,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因地制宜,酌情考虑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结合其他因素,合情合理地确定一个具体数额。
婚姻家庭中,要是一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以及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具有过错。要是因此导致离婚的,则无过错方就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该请求需什么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该请求需什么前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该请求需哪些条件
1、侵权行为的发生。
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行为人存有过错。
行为人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论行为人是故意的或者是过失的,即应当认定行为人有过错。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还要求被侵权的夫妻一方须无过错。无过错方的过错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
一,不是指没有任何过错。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该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财产和人身、精神上的损害事实。没有物质、人身或精神损害,也就失去了赔偿的前提。财产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损失。财产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精神损害是指公民人格权的侵犯而在人的精神上产生的损害后果。
4、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
该违法行为与感情破裂具有因果关系,即该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夫妻之间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二、离婚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1、出现法定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3、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1)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2)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依以下因素确定:
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③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⑥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践中通常跟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3)物质损失以实际损失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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