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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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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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诈骗罪的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是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实施诈骗行为,但是由于受害者及时反应过来或者提前被公安部门介入等这些外在性的原因,导致没有得偿诈骗的目的。因此,如果是诈骗未遂的话,理论上应该参考诈骗既遂的量刑标准从轻处罚。
诈骗罪的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诈骗罪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

一般说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的客观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被告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接近犯罪对象。

2、被告行为必须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

3、实行的行为必须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

4、实行的行为必须是在行为人的犯罪意志支配下进行的,并且能够反映其犯罪意志。

(二)犯罪没有得逞。

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区别于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它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是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2、是犯罪行为没有完成。

3、是法定的危险状态没有具备。

(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诈骗罪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髙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賑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所有刑事犯罪活动的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都并没有什么区别,只不过是犯罪未遂的原因大不相同而已。另外,如果不是受害者太过财迷心窍,或者遇到某些事情能理智冷静的判断一下的话,那犯罪嫌疑人也不会通过坑蒙拐骗这些方法赚的盘满钵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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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构成诈骗罪的条件有哪些,诈骗未遂如何认定 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未遂如何认定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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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合同诈骗罪中欺骗行为要求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相对人因欺骗行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相对人因此实施处分(或交付)财产的行为→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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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未遂的认定有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构成诈骗罪的条件有哪些,诈骗未遂如何认定 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未遂如何认定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诈骗未遂的认定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构成诈骗罪的条件有哪些,诈骗未遂如何认定 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未遂如何认定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要如何认定保险诈骗罪的未遂与既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要如何认定保险诈骗罪的未遂与既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犯以已骗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为既遂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以司法解释形式肯定了保险诈骗存在的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罪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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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怎样认定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合同诈骗罪中欺骗行为要求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相对人因欺骗行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相对人因此实施处分(或交付)财产的行为→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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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司有人差点被骗,想要进行报警,想请问诈骗未遂怎么判刑,诈骗罪的认定如何进行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可以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以上数额,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从以上规定来看,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合法的财产权。诈骗罪应具备三个方面的要件:
1、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客观上具有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
3、另外还需要具有骗取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结果。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诈骗罪属于结果犯,即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不一定构成犯罪,必须达到一定的结果,也就是骗取的财物金额需要达到“较大”以上数额的才能构成犯罪。按照刑法学的一般理论,结果犯是不存在犯罪未遂的,也就是说,对于诈骗未遂不应该认定为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人们发现这种诈骗未遂行为虽然没有给他人的财产权造成实质上的损害,但却实实在在的造成了其他方面的损害,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这种行为干扰了人民的正常生活,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破坏了社会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是一些新类型诈骗行为的出现,使大家不得不对传统的刑法理论进行重新审视。
  在我国立法水平和立法效率不是太高的情况下,为了弥补立法方面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诈骗未遂犯罪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对于诈骗未遂犯罪规定的不是太具体,使得在具体诈骗未遂犯罪案件的处理上存在很大的分歧。笔者下面仅就如何认定诈骗未遂犯罪及如何量刑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诈骗罪(未遂)的认定
  根据2011年4月8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诈骗罪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根据该规定,诈骗未遂行为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诈骗(未遂)罪。在此规定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1998年11月27日在《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也规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对于诈骗未遂犯罪,近年来的规定是一致的,都强调了诈骗未遂,“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何为情节严重?
首先《诈骗罪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诈骗的目标为数额巨大的财物作为“情节严重”的一种情形;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即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的:
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
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上述规定属于明确的几种“情节严重”的情形,至于是否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作出规定,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我们只能对于符合以上规定的诈骗未遂犯罪予以认定。因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司法机关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是不宜作出扩大性解释的。
  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诈骗(未遂)罪的犯罪数额不一定非要达到数额巨大,数额较大同样构成犯罪。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首先,这种观点直接违反了《诈骗罪解释》的相关规定;
其次,数额较大只是诈骗犯罪的一般情节,不属于“情节严重”;再次,对于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诈骗未遂行为进行处罚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另外,《诈骗罪解释》第五条第三款还规定了诈骗未遂犯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即实施本条第二款的行为,数量达到第
一、二项规定标准的10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对于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该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当然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不用另外作出规定。因为,对于财产型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种基本情形,没必要作出特别规定。
  
二、诈骗罪(未遂)的处罚
  对于诈骗罪如何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做了具体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但对于诈骗(未遂)罪如何量刑,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也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总体来讲,有三个方面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诈骗(未遂)罪应当按照其涉及的犯罪数额在与既遂犯罪数额相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刑罚,再按照犯罪未遂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的原则确定刑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诈骗(未遂)犯罪进行量刑,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在与既遂犯罪“数额较大”,也就是一般犯罪情节的刑罚幅度内确定刑罚;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在与既遂犯罪“情节严重”的刑罚幅度内确定刑罚。以高某保险诈骗案为例: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考虑到保险公司对于驾驶员醉酒驾车有拒绝赔偿的规定,为了得到保险赔偿,高某找到其朋友张某,要求张某以驾驶员的名义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案,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出现场后,也认定了张某驾驶车辆肇事的事实,在理赔过程中,尚未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发现高某和张某具有保险诈骗的嫌疑,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归案后,高某和张某供述了企图诈骗10万元保险金的犯罪事实。对于高某和张某量刑时,就应当直接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幅度内量刑,并在此档次内确定相应的罚金。而不应该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确定刑罚,再依照犯罪未遂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的原则确定刑罚。还是以此案为例,如果高某和张某企图诈骗的保险金为100万元,则直接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直接确定刑罚。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诈骗(未遂)犯罪进行量刑,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在与既遂犯罪“数额较大”,也就是一般犯罪情节的刑罚幅度内确定刑罚;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在与既遂犯罪“情节严重”的刑罚幅度内确定刑罚。再按照犯罪未遂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的原则确定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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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诈骗罪的条件有哪些,诈骗未遂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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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诈骗罪的条件有哪些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二、诈骗未遂如何认定《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有必要对情节严重作明确的认定。
1、诈骗的数额达到巨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对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应定罪处罚,同时将情节严重解释为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即将欲盗窃的财物数额大小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笔者认为应将欲诈骗的财物数额达到巨大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社会危害性较大如以贩卖毒品的手段进行诈骗,实践中的类似犯罪往往因诈骗不成而引发其他、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所以这类诈骗未遂的情节是严重的;又如惯犯或流窜作案等危害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情形。
3、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之一,因此将此项列为诈骗未遂应追究的情形,是完全必要的,因为这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如不及时打击,将会导致下一个诈骗案的发生。
4、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未遂虽未造成实际的财物损失,但也极有可能导致损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的后果,这种情形并不能因为没有造成财物损失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应根据造成的被害人的人身损害程度,对其予以定罪量刑,应列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构成诈骗罪的条件有哪些,诈骗未遂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构成诈骗罪的条件有哪些,诈骗未遂如何认定
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未遂如何认定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构成诈骗罪的条件有什么,诈骗未遂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构成诈骗罪的条件有哪些,诈骗未遂如何认定
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未遂如何认定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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