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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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处罚原则是从轻或者免于处罚,这比犯罪未遂要轻。毕竟,犯罪中止从主观上看,是当事人自己主动停止犯罪的,主观态度好,刑法上规定从轻处罚可以鼓励这种行为,规避更多犯罪活动发生。
对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一、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处罚原则是什么?

行为人犯罪预备的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预备形态的中止。当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中止犯罪行为的,是犯罪实行形态的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只要其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损害结果,则定其罪而免其刑。如果其犯罪行为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的,则应当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行为的肯定和鼓励。

二、犯罪中止和未遂在哪些方面有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

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刑事责任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4、行为结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综上所述,如果当事人已经开始犯罪却又主动停止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该认定是实行阶段的中止,对这种行为的处罚,秉承从轻或者不予处罚的原则。当然,构成犯罪中止有严格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主观停止犯罪,并且发生在犯罪预备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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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实行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界定实行阶段上的犯罪中止主要看犯罪中止的所处阶段,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开始实施犯罪活动,在过程中主动放弃中止的,应该认定实行上中止。这和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有一定区别,从处罚上,对于犯罪中止,应该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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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弟弟跟他同学有矛盾,然后她一时想不开,想要去报复他同学,然后他在过去的路上被我给发现了,我就把他及时的拦了下来,犯罪实行阶段的中止,可以发生在哪几个阶段?
[律师回复] 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一、构成要件
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这是一条精练概括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态有复合之处,单根据法条的规定是难以准确认定的,需要对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有一个清楚的把握。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对这一个犯罪情节也应该有清楚的认识。
从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或放弃犯罪,这种情形一般称为普通的犯罪中止;二是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实行行为终了而犯罪结果最终出现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一般称为特殊中止。①两者的构成要件略有区别。犯罪中止具体的构成要件,刑法学界曾提出了二特征说、三特征说和四特征说。其中三特征说和四特征说影响较大。三特征说一般认为犯罪中止构成要件中包括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要件。四特征说认为在三特征说基础上还有一个客观性要件,即认为犯罪中止不仅主观上要自动停止犯罪,还要客观上有中止行为。笔者认为客观性要件可以包容于自动性要件中。我国刑法遵循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学说,将自动性分为内心的主动停止和行为上的客观停止固然有一定必要性,但无须割裂开来进行论述。笔者拟从三要件说来分析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二、基本特征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
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
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
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
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三、基本分类
(一)预备中止和实行中止
行为人在犯罪预备的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预备形态的中止。当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中止犯罪行为的,是犯罪实行形态的中止。例如甲携带凶器去杀乙,路上遇到几名治安联防队员,治安联防队员并不知道甲的目的,走了。后来,甲内心悔悟,打消了杀人的意念,返回家去,因而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甲的行为构成预备阶段的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是指在犯罪的实行过程中,自动地中止了实行行为。例如,甲在杀乙的过程中,见乙痛苦呻吟的惨状,产生了怜悯之心,中止了杀人行为。甲的行为构成实行阶段的中止。又如,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二)终了中止和未终了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完毕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以前,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的实行行为尚未实施完毕时中止了犯罪行为的实行,当然也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刘某欲去某仓库行窃,之前刘某去仓库周围“踩道”,决定行窃及出库路线。某夜,刘某按照预先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巨大响声。刘某大恐,急忙逃走。刘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犯罪的中止形态。刘某在行窃的过程之中,将仓库中水捅碰翻,发生巨大声音,这的确是他意志以外的现象。但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之中出现意志以外的现象而使犯罪人停止继续犯罪,是构成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还要考察这种现象对犯罪人的影响,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但并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犯罪人基于这种不利条件而主动放弃犯罪的,应为犯罪的中止;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且足以阻止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的,应当为犯罪未遂。在本案中,刘某在盗窃的过程之中, 碰翻水桶,发出巨大的声音,只是为他继续实施盗窃行为制造了不利条件,并不足以阻止盗窃行为的继续实施。这种情况下刘某应以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论处。又如,甲男因有了第三者,即觉得其妻某乙已成累赘,便想毒死某乙。一日,某甲乘某乙去厨房之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砒霜倒入某乙吃饭的碗中,某乙吃过含有砒霜的饭食后,腹痛难忍,全身抽搐,痛苦万分。某甲见状后心中不忍,赶忙将妻子送进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其妻转危为安。某甲的行为属于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在中国刑法中,犯罪中止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实施的中止,另一种是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行为人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在本案中,行为人某甲的投毒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是,在其妻死亡的结果发生之前,观其妻服毒后痛苦万分,心中不忍,积极主动地将妻子送往医院抢救,使其妻转危为安,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中国刑法中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四、基本种类
(一)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1、预备中止
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杀人买刀后中止。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的中止,如强奸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说服而停止犯罪。
3、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如投毒杀人等。
(二)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
消极中止是指自动的放弃犯罪。
2、积极中止
积极中止是指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的中止。
犯罪中止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犯罪形态。既可发生在犯罪的预备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犯罪的实行过程中,还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终了而结果尚未发生的过程中。是否构成犯罪中止还得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案件的具体证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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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的实施阶段
[律师回复] 收购的实施阶段由收购谈判、签订收购合同、履行收购合同三个环节组成。
1、谈判 收购交易的谈判的焦点问题是收购的价格和收购条件,包括:收购的总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易保护、损害赔偿、收购后的人事安排、税负等等。双方通过谈判就主要方面取得一致意见后,一般会签订一份《收购意向书》(或称《备忘录》)。《收购意向书》大致包含以下内容:收购方式、收购价格、是否需要卖方股东会批准、卖方希望买方采用的支付方式、是否需要政府的行政许可、收购履行的主要条件,等等。
2、此外,双方还会在《收购意向书》中约定意向书的效力,可能会包括如下条款:排他协商条款(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与第三方再行协商收购事项)、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买方要求卖方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卖方要求买方合理使用其所提供资料)、保密条款(收购的任何一方不得公开与收购事项相关的信息)、锁定条款(买方按照约定价格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份、资产,以保证目标公司继续与收购公司谈判)、费用分担条款(收购成功或者不成功所引起的费用的分担方式)、终止条款(意向书失效的条件)。
3、签订收购合同 收购协议应规定所有收购条件和当事人的陈述担保。收购协议的谈判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通常是收购方的律师在双方谈判的基础上拿出一套协议草案,然后双方律师在此基础上经过多次磋商、反复修改,最后才能定稿。收购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条款:
1、收购价款和支付方式。
2、陈述与保证条款。陈述与保证条款通常是收购合同中的最长条款,内容也极其繁琐。该条款是约束目标公司的条款,也是保障收购方权利的主要条款。目标公司应保证有关的公司文件、会计帐册、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与资料的真实性。
3、收购合同中会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交割条件和支付条件。收购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可能需要等待政府有关部门的核准,或者需要收购双方履行法律规定的一系列义务(如债务公告、信息披露等等),或者收购方还需要作进一步审查后才最后确认,所以收购合同不一定马上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收购双方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收购合同的生效条件,当所附条件具备时,收购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约束力。为了促成收购合同的生效,在收购合同中往往还需要约定在合同签订后、生效前双方应该履行的义务及其期限,比如,双方应该在约定期限内取得一切有权第三方的同意、授权、核准,等等。
4、收购合同的履行条件。履行条件往往与收购对价的支付方式联系在一起,双方一般会约定当卖方履行何种义务后,买方支付多少比例的对价。
5、资产交割后的步骤和程序。
5、违约赔偿条款。
6、税负、收购费用等其他条款。
履行收购合同 履行收购合同指收购合同双方依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包括合同生效、产权交割、尾款支付完毕的。一个较为审慎的收购协议的履行期间一般分三个阶段:合同生效后,买方支付一定比例的对价;在约定的期限内卖方交割转让资产或股权,之后,买方再支付一定比例的对价;一般买方会要求在交割后的一定期限内支付最后一笔尾款,尾款支付结束后,收购合同才算真正履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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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实行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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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中止是预备阶段吗
[律师回复] 1、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指在犯罪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杀人买刀后中止。
2、犯罪中止的行为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是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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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实行阶段的中止的特征有哪些?
犯罪实行阶段的中止的特征有主观上有停止犯罪的意图,并且在行为方面将停止犯罪的意图表现得淋漓尽致,比如说具体实行了救助受害者的行为,及时的将其送往医院,没有导致危害的发生,而且需要注意是犯罪中止,必须要在犯罪过程当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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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界定实行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怎么样界定实行阶段上的犯罪中止?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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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只是存在于犯罪实行阶段吗?
不是,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嫌疑人主动停止犯罪。第二种情况是实行行为中止了,犯罪嫌疑人有效的防止了犯罪事实结果的发生。这都是属于犯罪中止的情况发生。所以犯罪中止不一定是要试行阶段中停止就是属于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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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禁止情形
[律师回复] 侦查阶段禁止取保候审的情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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