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遗嘱如何做公证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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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规定遗嘱公证需要提出申请的人带着身份证到公证处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给公证处。申请表上一定要明确公证书的用途是什么,提交材料的名称是什么提供了几份,及证人的信息和地址。资料不齐全或者是填写有误,公证机关是不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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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遗嘱如何做公证

办理遗嘱公证,应遵循公证人员亲自、直接办证和为当事人保密的原则。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或立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记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记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四)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三)需公证的文书;

(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还应注意的其他一些问题

1、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3、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4、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遗嘱人即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

5、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公证卷被列为密卷,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也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6、如果遗嘱申请人要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必须经过再公证,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其他遗嘱形式不能撤销公证遗嘱。

遗嘱不公证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公证过的遗嘱法律效力更强大一些。遗嘱的是否有效也是有条件的,首先是立遗嘱的人必须在清醒的状态下,再者是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并且见证人不能跟继承遗嘱的人有直接关系。如果遗嘱没有对无生存能力的人留财产属于无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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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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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对财产及其事务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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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3月24日 司法部令第57号
  第一条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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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的长辈们说要做一个公证遗嘱,免得大家争来争去,我不懂公证遗嘱的手续是怎样的,咨询公证立遗嘱的手续怎么搞?
[律师回复] 公证遗嘱的办理程序
  
一、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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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填。
  
二、提交材料
  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2、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3、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4、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受理,发通知单
  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四、公证人员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
  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五、内容审查完毕后,报审批
  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六、制作公证书
  审批合格后,制作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制作。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七、发放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注意:订立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只能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代理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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